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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①、个人认为挂应付账款比较合适,因为是因业务经营中产生的往来。可以让销售公司、工厂、加盟商就此事项签订三方协议。②、对于企业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只要不违法违规、内控不缺失,从财务的角度不应该评判对错。财务是为业务经营提供服务的,信息时代下,新的商业模式只会越来越多,从财务的角度评判商业模式,有些因噎废食。销售公司负有为加盟商提供管理的义务,在储值卡可以在全部加盟商处消费时,储值资金由销售公司收取是正确的。销售公司可以作为一项负债反映。对于销售公司因统一市场活动而给予加盟商的补贴,可以作为营销费用处理,因为销售公司、加盟商、工厂三者之间有资金往来,销售公司可以不把这部分补贴资金直接打到加盟商账上,而是在加盟商与工厂结算时直接抵减掉。比如销售公司因活动需要补贴A加盟商5万元,A加盟商需要支付给工厂15万元,该加盟商直接支付给工厂10万元。③、如果加盟商够多,信息化非常重要。销售公司的资金、储值卡和往来非常复杂和繁琐,一旦出现错误,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映,所以必须通过信息化进行处理。同时对销售公司统一活动补贴进行税务梳理,明确工厂、加盟商和销售公司之间的收支确认与划分,以免带来税收风险。
您好,如果想要达到通过收购亏损企业弥补亏损的目的,需要进行企业合并,进行股权变更,甲乙公司清算注销等行为。但税法对于盈利企业通过合并亏损企业从而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税法有相关反避税规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可以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性处理下,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生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比如甲公司账上亏损100万,合并业务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为4%,则您公司合并甲公司后,可以弥补的亏损为20万元(100*4%)。
您好,您的问题已在原文回复,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4748
您好,会计处理上,您可以遵照准则规定进行,税务行为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在达不到销售确认条件,但又开具了销售发票的情况下,您可以在账处理上不确认销售收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同时按发票金额增加销项,借:发出商品、应收账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销项。等到或有事项结束,真正形成销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您好,①、只转让土地、房产的行为属于企业不动产转让行为,按规定公司需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适用法文件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法规条例。对于企业不动产转让行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算方法,适用5%税率,对于非自建项目,可以按转让差额预缴增值税。相关法规: 1、增值税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土地增值税文件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印花税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土地使用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 4、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
②、整体转让属于股东财产转让行为,也就是股东把股权卖掉。如果股东是企业,按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进行处理,计入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个人转让一般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根据2014年67号国税总局公告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时有正当理由以低价转让股权的,因股权增值较少或没有增值的情况下,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先把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股权转让时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相关法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既然客户以“装修名义”贷款,银行也考虑到客户是否骗贷,所以说“你不是要装修吗,我们要直接放款给装修公司。”这儿有个基本概念,不是“过账”,您就是给他装修,客户就是给您付的“装修款”。如果存在只是所谓“过账”,税收方面无非就是依照税法报税,更加大的风险在于是否存在“骗贷”甚至金融诈骗,这事建议您仔细考虑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律师。
您好,这种抵账行为,其实是一种销售行为。所以,对方把物资交付给贵司抵欠款时,正常按销售处理,对方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业务有合同协议且业务真实,不存在三流不一的问题。
您好,提供服务,正常按销售服务计税,转包80万元为该业务的分包劳务成本,在确认收入时结转成本。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申报用于抵扣。
只要提供了服务,就应当按规定计税,是否有资质,并非税务机关考虑的范围。无资质,却对外开具某项内容的发票,税务机关最多只是会怀疑纳税人是否涉及对外虚开,但核实后,业务真实,则不会有问题。
如果是因公办事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可以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属于福利不需要代扣个税。
如果是以交通费名义给高管人员的补贴,需要缴纳个税,额度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标准,并且要考虑合理性。
您好,贵司已经办理了排污证,应属于排放主体,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属于环保税纳税人。税费由另一方承担,但并不改变贵司有纳税义务这一法律事实。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售楼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特有的,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场所.售楼部的会计如何核算、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并无细化。一般结合税法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的情况,如果是不对外销售,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房间一同对外销售的,计入开发成本。
(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以外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作为售楼处,装修支出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3) 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会所、物业场所)装修、装饰后作为售楼处,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计入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
二是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计入在建工程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计入开发成本。
(4)、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的销售网点等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产企业租入使用,亦可能是自建,这些设施的建造成本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在销售费用中进行核算,如果自建,则固定资产折旧,计入销售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