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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上所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齐全”,但其前提是“符合实际情况”。对于有些服务来讲,确实不存在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或者即使硬开也没实际意义,所以可以没有;就是说,通俗来讲,“该有的必须有”。如您所述,没有数量,若确实如上所述,尚可理解,但没有金额,这恐怕难以理解了。至于您说的理由,如果确实出现,则金额不定根本就达不到开票时点。
注: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收入金额确定”,这本身就是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果金额未定,如果纳税呢?金额确定肯定也是前提,无论纳税义务还是预缴义务,肯定得有个确定金额啊。
您好,应当都属于农产品,适用9%的税率。
依据:
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好,需要做评估,评估有多种方法,具体采用何种方法,可咨询专业评估机构并请专业机构做评估。另外,考虑到评估值有可能不准,可考虑股权转让时加上对赌条款。
您好,如何预提错了?如果预提错的,从原理上来说,等于是多扣境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将款项退给对方(注意,这里说的是预提企业所得税,不是指定扣缴情形,另外,没有考虑包税协议问题,如果有包税协议,则情况又不一样)。
您好,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受下面两方面的制约,也就是只要是关联企业借款,就要受债资比限制,提供资料只是为了证明利率的公允性。
1、本金制约: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利率制约: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小贴士: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上述本金制约(仅受利率制约)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简化的追溯调整法下具体衔接规定: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①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②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在结合您的业务,您的租期在2021年,目前只是预付了租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会计处理是: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待2021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在按照租赁准则计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您好,金额不大,业务真实,早就过追征期了,贵司根据情况处理即可。
对于会计业务处理来讲,现在会计准则主要原则是自行判定年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务处理方面,对于上述电子、办公设备,如果单价未超过500万元(2018-2020年购入),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分期折旧扣除。若非上述情形,则分期折旧扣除。分期折旧扣除,电子设备要求不低于(最短)2年,办公设备(并非生产设备;桌椅属于办公家具)不低于5年。(注:“不低于”并非“等于”,您的电子设备按照7年折旧,并未违反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