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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若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则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如上所述,既然属于分层级定额补助,则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需要发票。满足税法以及相关文件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相关规定即可;尤其上述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您好,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里有很多,比如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经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份,金额277.92万元,税额47.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7.2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7.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您司从销售方采购商品,只能从销售方取得发票,如果销售方为您司提供了其他企业的发票,那您司是应当知道该发票为“非法取得”的。根据这条处罚规定,一般罚款1-5万元,相对企业还是有利的。如果税局按“虚开发票”来说事,哪怕是善意非法取得的,也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也就是要按进项补税的。
需要代扣代缴,文件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内部流转本身不涉及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情形也不包括内部流转;重点提示一下,营改增之前有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项目)”需要视同销售规定,但全面营改增之后,这一项已无意义。
二、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其他情形损失不需要因此作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一、如果对方只要结果,其他啥也不管,您这方负责出人、出车、出费用,然后和对方结算,那就是交通运输合同。其中,货物运输合同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旅客运输部分不需要。
二、如果您单位只负责提供车辆,其他一概不管。那就是财产(车辆)租赁合同,应就租金依法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您好,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会计上的规定,在税法上并没有这条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于没有按期申报缴纳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所以,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是不可以也进行追溯调整,从而弥补5年以上亏损的。
代收代付工程款的协议是什么内容呢?你们有没有提供服务呢?提供服务肯定就要交税的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所以你说的购进鸡蛋销售可以免增值税,但购进松花蛋销售不免增值税的。
所得税只对农林牧鱼所得有减免政策,你购入再销售属于商贸,不属于免所得税的范围。
您好,是对的,可以在参考一下文件:
第一: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
1、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
2、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第二、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资产如何计提折旧分以下情况,您参考: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 、六十条
会议费可以依法、据实税前扣除。
一、实质要件:真实发生、确实乃是举行会议相关合法、合理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形式要件:凭证齐全、合规
(一)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二)会议费属于经营活动支出(对方属于经营活动收入),需要依法、据实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四)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五、六、七、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