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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简化的追溯调整法下具体衔接规定: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①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②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在结合您的业务,您的租期在2021年,目前只是预付了租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会计处理是: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待2021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在按照租赁准则计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您好,金额不大,业务真实,早就过追征期了,贵司根据情况处理即可。
对于会计业务处理来讲,现在会计准则主要原则是自行判定年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务处理方面,对于上述电子、办公设备,如果单价未超过500万元(2018-2020年购入),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分期折旧扣除。若非上述情形,则分期折旧扣除。分期折旧扣除,电子设备要求不低于(最短)2年,办公设备(并非生产设备;桌椅属于办公家具)不低于5年。(注:“不低于”并非“等于”,您的电子设备按照7年折旧,并未违反税法。
一、没有所谓您公司承担贴现费(就如承租方承担税费一样,纳税义务不能改变,承租方只是加付租金而已),贴现费全是对方的,银行开票据不会一家一半。对方只是以此作为理由(当然也可以是别的理由,只要您公司愿意接受),少付部分款项而已。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当然,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则您公司可以要求按照合同履行;若未约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当然,若未约定付款期限,您公司在履行本方义务之后,有权随时要求对方付款;对方若开具汇票,相当于变相延迟付款,其实并不合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咨询一下律师。)
二、这道理很明显啊,似乎都不用找文件。打个比方,您家里装修房子,找了俩工人给您铺地砖,干十天活,您不可能您他们交社保啊。这公司也是一个道理。关键您说的确实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概念:“发生”即非“预付”,没有“发生”才叫预付。我可能猜到您的意思,涉及发票是否开具的问题;但是,发票开否,与发生、预付这些概念毫无关系。
现在,您可以把这笔业务,之前作过的所有分录写一下,然后我为您写一下调整分录。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应当将上述大修理、技术改造涉及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结转在建工程,待改造完工,重新结转资产、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工程物资等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建议您把整个业务描述一下,以免引起歧义。比如您那个1000是怎么算出来的?是依照税法吗?还是依照会计利润?这个基础是否包含那个100的基础?
无论第几个环节,只要计税方法一致,增值税税率都是一样。显然,既然提及“已经抵扣”,说明您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则此增值税税率仍为13%的。
若为普通员工,并无明确限制。
公司与公司(无论谁成立)之间发生业务关系,本身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以此避税,则另当别论。
需要依法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