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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目前按1%计税,城建税按所在地分别为7%,5%,1%,教育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附加2%,同时城建税和两个附件目前减半征收。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代开时税务不再代扣。
未取得发票情况下可以预估费用金额同时挂应付账款科目,这时不预估增值税金额。所以不能满足既不影响费用还能保证应付账款余额正确。
您好,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搬迁咨询费可以计入到“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中在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供材料证明上述费用与搬迁相关,包括协议、付款凭证等。
2、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对外投资的亏损不属于此处资产处置支出的范围,不能计入到政策性搬迁支出。
一、出借方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二、出借方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三、房产税由使用方代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相关规定,病虫害防治免征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4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15个问题对“通过无人机播撒农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相关回复:若通过无人机播撒的农药是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综上所述,农药喷洒服务符合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职工社保费,包括两部分: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正常情况下,职工病假期间,社保不应当停缴。单位部分,当然由单位自行出资缴纳。个人部分,原本应当由个人负担,通常会在工资中扣下,单位一并缴纳。如果病假期间,单位依法没有支付工资,或者支付工资金额不足以扣下个人部分社保金额,这时候如果为了不影响社保延续,可能会由单位替个人垫交,待个人病假结束,正式上班领取工资时再扣下。
大致就是这么个原理吧。
严格来讲,这也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涉及纳税。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可以自行搜索一下)。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