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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依法确定,而非依照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租金,且增加或者减少租金金额也可恰好等于税额;但仍然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
二、如约定村集体将土地无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需无偿提供某项运输业务。则实质上这不是无偿使用,而是有偿出租;租金金额就是购买运输服务应付运费。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开票可选其一:
1、全额按照3%征收率(年底前执行1%);
2、差额计税,开具5%征收率。但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开票可选其一:
1、全额按照6%税率开具;
2、差额计税,开具5%征收率。但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从法律合规方面(资金拆借是否合法),建议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税收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您问的这个问题,不是财税领域问题,也没有财税方面规定;事实上,这属于购销双方约定事项,不可能由财税法规进行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建议您参考以上规定执行。
首先,有一点是明确的。所谓“免租期”,比如名义上一年10万,租十年,收七年租金,则其实质,乃是“十年租金70万,平均每年7万”。“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道理大家都懂;所谓“免租期”,只是一种促销口号。
请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基于此:
一、您可以协调对方按照“7万×10”开具发票;因为对方计税也是这样计,否则前三年他要视同销售了。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
(一)您就依照发票开具确认成本;
(二)您可以按照“7万×10”确认成本费用,无发票时先作纳税调增,有发票后再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补扣。
首先说,目前专用发票红冲方面,没有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红冲一部分。但是,您问的是“2008年”的发票,那时间也太久远了;因此建议您还是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不可以。这属于混合销售,应当按照主营业务一并适用税率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因此,如果确实出现上述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变更。
这属于“销售代理”服务,个人需要据此给公司开具(代开)发票;公司需要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既然增加股东,而非原先“股权转让“,则必然需要注册资本增加。比如说:如果增加到600万,则1400万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增加到2000万,则全额作为实收资本即可。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对于每个纳税人(而不是对于每一个扣缴义务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二、汇算清缴与预扣预缴,这是两个环节。应当各自依法履行各自义务。不能说后面还有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就可以不准确了。
如上所述,比如第二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这是错误的。这在预扣预缴环节就是错误了。必须先修改预扣预缴申报。然后再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