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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您的问题并不存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显然,挂靠并不合法,您不可能以挂靠人(即自己)名义对外经营(要不还挂靠做什么),只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这样原本就以被挂靠人作为纳税人。也就是说,从税务处理范畴来讲,根本就没有您(挂靠人)这个环节。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安装”属于“建筑服务”范畴,不是“劳务”;增值税范畴,劳务、服务不是一个概念,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相关答复: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我担心您误解“预提”这个术语,所以我追问一下。所谓“预提”,乃是指费用支出原本并未发生(比如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但是并未实际发生职工福利),只是预提出来;不是说没有支出,也不是说没有取得发票。所以需要您明确一下,上述费用只是没有取得发票,还是确实没有发生?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安装”属于“建筑服务”范畴,不是“劳务”;增值税范畴,劳务、服务不是一个概念,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相关答复: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文件可能您也知道,但是政策就是这些,针对您说的情形,确实也没有再明确的规定,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也说不清楚(我们都依据的一套税法),那就好办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您确实属于上述“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则对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执行。
相比来讲,下面这个文件就说得很清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既然支付违约金乃是因为“提前解约”,则此款项并非源于经营活动,而是“停止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上述违约金不需要取得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上同理,既然因为“停止经营活动”而收付上述款项,当然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征税对象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这儿恰恰是停止)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可以选择确认为租赁资产或不确认。根据租赁准则第60条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2.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是一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不能算是优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此,残疾人依法减免个人所得税,与工资薪金还是一次性奖金没有关系。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据此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如果是B给购车人开具发票,售车行为只能算是您司替B代销车辆行为。不能在您司账上体现为销售。如果B给您司一定的代销手续费才算是您司的代销服务收入。
您好,1、收到政府返还的拆迁安置费实际上是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净价法或总价法进行核算。如采用净价法核算的,收到返还拆迁款时冲减开发成本,所以可以这样处理。
2、可以这样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在财务处理时,超面积偿还部分,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您好,可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