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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4408
您好,理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麻烦补充一下,原本合约是否仍然执行?
麻烦补充一下,原本合约是否仍然执行?
麻烦补充一下,供应商是否已经为您公司发货?
您好,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所以在您所述的情况中,印花税的纳税双方应为借据中的借贷双方(即:作为受托方的银行和借款人),第三方(委托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好,租入土地使用权是规范的说法,租入土地无此提法。
租入的土地使用权,除对于短期租赁(不超过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全新单项资产不超过40000元),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外,应计入使用权资产。
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计“无形资产”。
出让土地是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后出现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划拨土地是原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偿使用以后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也是划拨土地。
划拨和出让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出让土地。
出让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国土资源局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规定如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由此可知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
三、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出租方可以相当于“转售”为您开具发票,或者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至于“出租方名头的电费发票”,不可直接作为您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可在使用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附之作为辅助资料。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结构性存款”是否保本?利息是否固定或者约定清楚、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