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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很显然,您取得上述补贴,并非“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若果如此,另当别论:自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于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儿有个基本概念:专用发票开具是有一定限制,但普通发票没有;只要真实发生业务、票实完全相符就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一、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增值税计算不单独拆出资金时间价值,而是按照全额一并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此,在对使用权资产(租金)折现时,应当先按照实际含税总额(就是收付多少钱,包括会计上所谓本金、利息)折算出增值税来,剩余不含税金额再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因为税额肯定要依税法计算,只是就计算好了的税收金额来依会计准则做账务处理。
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没有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依法抵扣。
二、麻烦补充一下:上述“租用土地使用权20年”,是从其他企业那里租来的,还是从政府主管部门以出让、划拨取得,或者以转让方式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注:这儿解释一下,“土地使用权”比较特殊。比如您从政府那里出让或者从其他企业那里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一项法定权利。因为咱们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法定集体,比如村集体;不要误会了),所以“土地使用权”就对应其他资产的“所有权”了。这不算租赁。如果别的企业取得这种法定“土地使用权”,再租给您,这才是租赁权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是在境外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非境内公司的分支机构),应遵循当地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税收法规原则上也应主要遵照当地税法执行。如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则应按照《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账簿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
您好,该收据应当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如果有,则无问题。
贵司能否为员工报销费用,完全取决于单位规定。报销后,可列入职工福利费或其他科目(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为员工报销)。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财务上已经为员工报销,该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这要看该支出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是否属于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
问题提到的情形,如果已经为员工办理了医疗保险,额外又替员工报销员工看病费用,个人认为,个人取得报销的款项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综上所述,因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发票、住宿票和车票,可以作为培训费用组成部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各地口径或有不同,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没有这方面明确规定。个人理解,既然工资社保在母公司支付,就属于母公司员工。再派到子公司干活,相当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劳务,应当以劳务费用向子公司收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问乙方转让上述股权,实际股权转让收入是多少?
您好,这个问题有争议。以下总局及重庆的回复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28日网上回复: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0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01月09日网上回复:
问: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2.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
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代驾发票并未要求必须附有行程单,但发票票面各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该填的都要填写完整、真实。注:(使用被服务者车辆提供)代驾服务不是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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