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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没有预缴一说;按照合同金额计算缴纳。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确定。)
您好,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bszn/znnssb/201911/t448943.html
请按照上海税务局官方公布的契税申报办理流程和办理材料进行办理。
对上月已经开具的3%发票进行红冲处理,然后再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
是按13%,目前税率已经调整,没有16%的税率了,就按现行税率执行就可以的
是的,小微企业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就不能享受了,这里强调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总额。您在确定一下是否应纳税所得额也超过300万了
甲方项目部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吗?如果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只是甲方的一个部门,是可以开票给甲方的,但如果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并且是向该项目部提供的服务,那么不能向甲方开票,只能向项目部开票
您好,可以借鉴铂略官网股权激励的相关课程,详见: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8%82%A1%E6%9D%83%E6%BF%80%E5%8A%B1
您说的是申报时的具体操作,确实申报系统是没法按零填写申报,但没有规定如何操作,我的操作是输入0.01万元,这样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您必须明确一点:您的支付对象,是“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指定您公司打款到某一账户,这叫“债权债务转移”——建议您取得相关证明,以防争议。但是,无论他指定您打到哪个账户,您是支付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一、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另外,因为诉讼转移资金,可能也会涉及法律责任。
您好,这应当属于一项特许权,由于贵司购买该特许权是要在境内使用,属于非贸易项下的交易。贵司在支付境外相关费用时,应当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9月1日城建税法实施后,无须再代扣城建税。其中,预提的企业所得税,如符合中国与对方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则可以享受协议规定的优惠税率(如7%或5%)。
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您好,没有什么财税风险,对方是债权人,所以,依照对方的要求将款转至相应账户,无法律风险,无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