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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要求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三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因此,如果分公司开具发票,必须由分公司收款。
这个问题,还是举例比较清楚。比如一个1000万的设备,原本你按10年折旧,一年就是100万的折旧费用。你如果改成按照20年,那一年就只有50万的折旧费用。那明年就多了50万利润。当然,这只是说明年,事实上,这就是“早折晚不折”的区别,早晚就是这1000万。
您的理解都是对的,确实如此,汇算清缴仍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取得发票追溯期为五年。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代建工程的核算除了用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外,还用到两个专门账户:“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是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它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是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该账户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当合同完工时,应将该账户的余额与相关工程的工程施工账户相对冲。
具体请参见《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
是的,这二者皆需要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明确:摩托车每辆36-180元,游艇按照长度每米600-200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以上二者,皆可于2023年度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乃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除非另有规定,此项无特殊规定);因此,何时支付并不影响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汇算清缴前取得凭证即无影响。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您可留存相关买入、卖出的系统截图,以供税务机关必要时核对。
是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请您补充一下,具体是什么赔偿?
需要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既然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一、个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寄卖公司应当就其全部收入开票、计税。若有未开票者,理应纠正之。(注:个人是否索取发票,那是人家的权力;但对于全部经营活动开具发票,那是公司义务。)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需要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