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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可以,当然,前提是“股东”同时任职于本公司(打个比方,您买了某只股票,哪怕就买了100股,也是这个公司的股东,您总不能找到股票所属公司要报费用吧,人家也不给报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个人看病,医院当然把发票开给个人。反言之,若因此无法报销,则上述规定就失去意义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详细描述一下上述“代付代缴货款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您好,定制开发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根据定制开发业务性质,您可以采用产出法(开发进度)或投入法(投入的成本)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在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按合同收到的,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收款,先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您好,先按20万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奖励员工与培训期间,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支付给员工的10万和发生培训费正常列支;另一种是直接冲减相关成本,也就是奖励员工的10万和培训费用。
您好,1.应签订培训协议。因讲师与公司不是劳动用工关系,取得的培训费应按“劳务报酬”计税并通过开具发票列支。
2. 因讲师与公司不是劳动用工关系,讲师差旅费住宿费即使在你公司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建议通过代开“培训费”发票一并列支。
3.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开展 项目合作。双方同意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中遵守甲乙双方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合作的良好有序进行及充分保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培训班名称
“******培训班”为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学习时间、学习形式及授课地点
******培训班的学习时间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总学时为 学时(45分钟为一学时)。上课时间以课程表为准。授课地点在:
第三条 学员人数
本期******培训班学员人数为 人。
第四条 学分认定和考核发证
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获得 学分,并可由甲方颁发“******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开发设计培训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本项目的教学质量的监管。
2.负责本培训项目的师资的选派,所聘请的授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背景、专业水准和授课经验。对乙方推荐和聘请的教师资格、水平进行审核。
3.承担教师课酬、教学资料费、教学管理费、项目开发费、教室租赁费等。
4.负责学员的课程考勤和结业考核及相关管理,负责本项目的教学评估工作。
5.提供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消耗品,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学员教材的购买、讲义的编制、印刷和装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为学员安排住宿,住宿标准应遵守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并经甲乙双方认可。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培训需求、课程设置、学习时间、学习形式的基本要求等信息。
2.审查学员的报名资格,在培训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配合甲方进行教学和学员管理、考勤等日常工作。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培训不能连续进行或者未达到培训目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额费用。
第七条 培训费用
本项目培训总经费 元(大写)。其中,培训费为 元(大写),包含教师课酬、教学资料费、教学管理费、项目开发费、教室租赁费等;住宿费 元(大写);餐费 元(大写);培训费由甲方(江西财经大学)统一收取。乙方在培训班报到前五个工作日将培训费划至甲方指定帐号。甲方确认培训费到帐后,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第八条 合同变更
1、本协议生效后,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变更协议内容。
2、因不可抗力原因,一方履行延迟的,若不影响协议根本目的实现,该协议可继续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方因不履行义务,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使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合作。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公正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的具体实施由甲方指定的所属的***学院(系、中心)负责。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及附件,应由双方认可后生效。
3、本协议壹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盖章)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您好,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另提供港口码头服务收取的港杂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6%征收增值税。两个项目的业务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但要区分不同税率分开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企业所得税年度计税(月度或者季度只是预缴)。因此,如果年度内购入且分期计提折旧,但是年底改变,应当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注意:这儿说的不是“次月”,企业所得税没有“次月”这个纳税期;是次月所属的“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但是,如果上年购入的(12月除外,本来就归属于本年),本年就不能重新选择了。
您好,出口当年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如跨年度退货境外销毁,上述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
税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按出口收入负数填列。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货物”、“服务”性质是一样的。比如房地产公司送些礼品给别人,与送“物业服务”给别人,其实一样。那么为什么送呢?因为带来新客户。这与老客户购房已经没有直接关系;带不带客户,房价不会因此改变。别人带客户来,也应当送点什么;只是如果不是购房者,物业服务人家不要。
综上所述,其实就是某人(老客户)为公司提供了一项服务(宣传、代理之类),所以要给人回报,给钱还是给东西、给服务,那都一样。会计分录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购买“物业服务”(当然只是预付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房地产公司接受某人(老客户)为公司提供了一项服务(宣传、代理之类)
借:销售费用
贷: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正如分录所示,虽然房地产公司相当于向物业公司购买服务,但只是预付账款,并未实际接受(转由老客户接受),所以物业公司不能给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而应直接向服务接受者(老客户)开具;分录也恰好如此,使用预付账款(往来科目)过渡。当房地产公司确认销售费用时,可由(宣传、代理之类)服务提供者(老客户)依法为其提供发票(每次/日低于500元不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虽然,此时计提、缴纳乃是同时发生,但为了查询方便,建议还是走一下“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这个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借:管理费用等(可抵进项税额之外的保险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依法可以抵扣时)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主要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