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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发票开具时点有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上所述,若按照项目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则可分期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尚达不到收入确认条件,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依法并未发生,则不应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这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需要依法纳税。这个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需要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另外,可以参考如下答疑:
问: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1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国税发字「1989」34号”文件相关规定,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包括检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您好,补充医疗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对应的概念,其保险报销具体范围在地区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一般而言包括员工在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发生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等。因此才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规定。此处的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当地医保报销的范围和比例进行,并不是简单的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允许报的项目按比例报销后剩余比例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一、土地使用税方面,原本即应由您公司缴纳。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房产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当然,如果您公司愿意依法、足额、及时缴纳,不会导致税收流失,也没有太大问题。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这里涉及到超市收入确认方法的问题,包括总额法和差额法。在总额法下,超市购进商品确认成本,销售额全部确认收入,需要就全部销售款项开具发票;在差额法下,超市仅就购销差价确认收入,仅就差额部分开具发票,申报收入。而总额法与差额法在选择时的关键在于购进商品的风险与收益是否能够完全控制,比如进场销售的商品相关的风险收益仍旧在供应商,超市仅提供场地、服务,那么可以认定进场商品并不构成采购商品,相应的,该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风险收益也归属于供应商,超市仅就差价部分确认收入。因此,您需要根据超市的采购协议内容和运营实际来确定核算方法。
A公司
借:实收资本——C 7.5万
贷:实收资本——B 7.5万
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5万
贷:银行存款 15万
首先,全额确认。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然后,红冲10%
借:预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注:此处减少金额,不减数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明年收到10%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可以填入"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