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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缴纳个税之后转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没缴纳税金之前转入,应以往来挂账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对纳税人“买物赠物”方式的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因此对方赠送商品应该在销售发票中予以体现,而对你公司来讲,如果未体现赠送商品的价值,入账时就没有合理的入账依据,以后出售时因为没有该商品的购入,如果开出来该商品的销售发票,是存在税收风险的。
建议找对方更换正确发票,然后分别按购进两种商品进行对应核算
关键不在于叫什么,关键在于业务实质。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价格100万元。
一、甲公司违约,比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少收10万元;这叫销售折让。甲公司销售额90万元(直接90万元,或者确认100万元后再红冲10万元),乙公司进项(成本)90万元。
二、甲公司违约,并且合同不执行;甲公司给乙公司10万元。对于乙公司来讲,此款项并未因“应税销售行为”发生而收取,不缴纳增值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三、乙公司违约,比如延迟验货,支付甲公司10万元,这叫“价外费用”。甲公司销售额110万元,乙公司进项(成本)110万元。
四、乙公司违约,并且合同不执行;乙公司给甲公司10万元。对于甲公司来讲,此款项并未因“应税销售行为”发生而收取,不缴纳增值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相关科目(比如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等之类,就是您为什么支付)
贷:应收票据
麻烦补充一下,此人是否已经离职?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等规定,应当据实分摊成本。若能准确区分核算,自当分别核算;若有共同项目支出,可以合理分摊,比如按照建筑面积等。
按照规定,您这项固定资产,(若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本来就应于明年适用此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也就是说,对于“12月购入固定资产”,按照规定2021年决定是否一次扣除;若2021年不用,则失去此项机会。
我想:您对于“发票”是有误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发票”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乃是行政管理活动,并非经营活动,当然不得、不能也不需要因此(征税活动)而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直接回复可能会有误会,因此直接使用数字来解释。
比如,您向境外支付一项费用(比如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扣下10万元企业所得税(假设依法不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假设属于费用化支出) 100万(假设此费用本身符合税前扣除的所有条件)
贷:银行存款 90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0万
我们来说,税前扣除金额100万元。您可以理解为100万元包括扣除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90万元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但不能理解为“扣除100万元”另外再扣除“10万元”,这肯定是不对的,这10万元是人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缴纳的。您是作为费用包含了这个数字而已。
您好,外国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并不是被投资境内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不是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1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100
贷:实收资本100
既然“社保购买”,您说的是“医疗保险”吧?
一、账务处理上,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畴。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计提、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