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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者税务处理并不相同。
一、员工意外保险
(一)增值税方面
不得抵扣,因其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不得税前扣除。除非属于特定高危岗位员工或者因公出差交通意外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
因其属于财产保险,是故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当然,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现在乃是2025年,“开23-24的房租发票”自非理所当然,而是“修正(未及时开具发票)过失”。
入账方面,应当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追溯处理。若未申报纳税(2023、2024),则此时应当及时补缴——当然,会有滞纳金;也许会有罚款。但这也是自然后果。
这种模式本身并非不可,事实上,好多大的集团,大致也是类似模式;关键在于是否真实。若确实如此运行,并且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企业交易申报纳税,那在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一、通常出口货物通常需报关离境后才能退税,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报关单是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之一,用于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
二、特殊情况。1.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启运港,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无需等待货物实际离境。例如,浙江省的嘉兴港作为启运港,货物从嘉兴港启运后即可申请退税,无需等到货物在宁波港中转离境后才办理。 2.出口海外仓业务: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货物尚未实现销售,可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微信记录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能够佐证业务真实性;但本身不是税前扣除凭证,发票才是。
也就是说,如上所述,可以入账,但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本质上讲一下。
“5000元”,这是个货币概念,就是900块钱。
“6000元”,这是个商品概念,不是6000块钱,而是公司6000个“单位”的商品。
也就是说,这个业务的实质就是:
客户花了5000元,买了公司6000个“单位”的商品。明白了这一点,一切就好办了。
一、发票开具:5000元
二、报税收入:5000元
三、账务处理
(一)销售预付卡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5000
(二)顾客消费(提货)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四、关于差额是否确认“销售费用”
如上所述,事实上,没有所谓“1000元”差额。因为只有5000元,没有6000元;或者说,那个6000不是6000元钱,只是6000个商品单位,不同“数量单位”当然不能进行减法计算。
比如说,小明身高180厘米,小强身高182厘米;我们可以说,小强比小明高2厘米。但如果说,小明身高180厘米,小强体重182斤,那这就没法比较了。就是这个道理。
这样分析我们就能明白了,既然压根不存在这个所谓“差额”,自然也不存在确认销售费用一说了。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当然,发票也应及时索取。但是,不能因“一错”(未及时索取、开具发票)而成为“二错”(不如实账务处理)的理由。
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一、货到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注:只是未开票,不可能不谈好钱就发货。
二、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无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三、供应商放弃货款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才是正确账务处理。
如上所述,既然“王某劳动关系在A公司(工资、保险、公积金都在A公司交)”,则您公司不必对于王某按照工资薪金核算及税务处理。况且A公司已经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您公司直接作为一项费用核算即可。(另,A公司开票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更加妥当一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销售车辆,适用3%征收率,则目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若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可一并免征增值税。
销售返利在税务处理上可能被视为销售折扣/价格调整,也可能被视为独立的服务费用(如营销服务费),这直接影响税务处理方式:
若被视为“价格调整”:
这通常适用于返利与货物销售直接挂钩的情况(例如,根据购买量或销售额按比例计算)。此时,返利实质上是对原交易价格的回溯性调整。
税务处理:原则上不应视为境外公司的应税收入,因此您公司可能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注意,此种情况需要修改海关相关单证。考虑到业务是近期发生,应该难度不大。
若无法调整海关单证,被视为“服务费用”(例如,视为对方提供了市场推广等服务),这种情况下,支付就构成了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收入。税务处理:您公司作为支付方,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进口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关税,若为特定货物,还会涉及消费税。
国内销售环节,涉及增值税(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企业所得税。
需要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前就需要股东会决议同意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事项,需要做炸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注意:如股东是自然人,涉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