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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您这项固定资产,(若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本来就应于明年适用此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也就是说,对于“12月购入固定资产”,按照规定2021年决定是否一次扣除;若2021年不用,则失去此项机会。
我想:您对于“发票”是有误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发票”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乃是行政管理活动,并非经营活动,当然不得、不能也不需要因此(征税活动)而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直接回复可能会有误会,因此直接使用数字来解释。
比如,您向境外支付一项费用(比如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扣下10万元企业所得税(假设依法不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假设属于费用化支出) 100万(假设此费用本身符合税前扣除的所有条件)
贷:银行存款 90万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0万
我们来说,税前扣除金额100万元。您可以理解为100万元包括扣除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90万元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但不能理解为“扣除100万元”另外再扣除“10万元”,这肯定是不对的,这10万元是人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缴纳的。您是作为费用包含了这个数字而已。
您好,外国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并不是被投资境内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不是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1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100
贷:实收资本100
既然“社保购买”,您说的是“医疗保险”吧?
一、账务处理上,这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畴。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计提、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您好,外债豁免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债权人可豁免外债。债务人办理外债豁免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盖有公章的外债豁免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债务编号、借款金额、豁免金额、豁免原因等主要内容;(2)境外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文件中须注明债务编号、借款人、借款金额、豁免金额等主要内容;(3)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外汇局办理债务豁免备案后,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录入此笔外债的变动信息,同时在外债签约情况表上注明豁免的外债金额。如企业提交注销外债申请书,在外汇局确认此笔外债对应的外债账户已关闭后,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对此笔外债进行注销操作,同时对外债登记凭证一并予以注销。
外债豁免不需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是否合理是你公司需要在税务机构有异议的时候需要提交证明的,比如能购证明该18部手机发放给谁在使用,为什么给这些人使用,手机的使用和公司哪些业务产生关联等等。
您好,中国作为外汇管制国家,外汇管理时分为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予以管理。简单地说,资本项目就是关于资本的输入与输出的移动,经常项目则是指与贸易及服务交易有关的东西。另外,在外汇管理法律实务中,经常项目下的管理又分为贸易和服务贸易(又称为“非贸易”),分属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处的贸易科和服务贸易科管理。
在服务贸易项下,像贸易项下的核销这样的制度并不存在。但是,国务院在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因此,在法律上对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抵消是被明令禁止的,但是,有的银行往往有这样一种认识“因为外汇管理局并没有相关通知,因此对此并没有禁止”。在实务中,因为外汇管理局很难掌握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交易信息、服务贸易合同容易造假等原因,在非贸易项下的国际抵销的案例是大量存在的。
无论在货物贸易还是在服务贸易项下,中国法人与境外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抵在外汇管理上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实务上,由于服务贸易行下并没有实际货物的进出境记录,所以外汇部门很难审查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因此,实务中的涉及服务贸易项下的债权债务抵销是存在的。
合法的做法:境内孙子公司C对160万元的债权应正常收汇,对于80万元的债务应按规定支付。非贸易项下的国际抵销不互抵。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同,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4150
你想问的问题是什么呢?你公司未取得发票支付的30万资金占用费,无法在税前扣除。
不可以,虽然总金额不超过10万,但因为开具了专票,对方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你方不能免税了,其他未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免税
您好,1.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三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2.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进料加工复出口适用“免抵退”,可以按规定计算退税: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