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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手续”没有直接关系,关键是业务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理论上应以营业执照为准。不过,如您所述,时间差距不大,属于正常程序耗时,不会有实质影响的。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件规定,“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所以关键看是否修改已贴花的凭证。如果没有修改合同,不补也不退!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理论上来讲,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它是针对签订合同行为征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需要交税。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不退税。
所以你说的情况原合同缴纳印花税不退,新的租赁合同还要纳税
3.原合同和续约合同都需要交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你购入产品的目的和用途是干嘛呢,如果是作为最终产品的材料就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除只有这几方面,你看看能否归属于其中之一,可以的话就可以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蜚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水(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水、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试验、勘开发技水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可以啊,总分公司本来就是汇总缴纳所得税,成本费用都属于一个主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当然不复存在,而增值税本来就从收入中剥离出去,也不会体现于此。这儿通常是指因转让房地产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按照表述,你公司向境外母公司购买商品后发给同属于境外的客户,并不属于在国内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也不应当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通常来讲,货船保险费用,与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关系,但与取得某笔收入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可以作为管理费用。(若单独基于某笔业务而支付保险费,则可作为销售费用。)
建议您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若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需要共同约定、章程载明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一下。
以上二者,并非相同。前者乃是提供服务中收取赔款,后者乃是接受服务中收取赔款。
一、前者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前者款项,应当一并作为餐饮服务收款处理。
二、后者属于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或者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分别确认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附加税费,通常是指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而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印花税属于独立税种,通常不认为属于附加税费。(注:这样认为,可能基于代开发票时,除了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此税,且此税金额较小吧。)
一、“法人”,是指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许多人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是与“法人”相对应的“自然人”)简称为“法人”,这是不准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通常来讲,上述情形属于“关联企业”。
三、税法规定,关联企业应当按照独立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二者各自依法确定纳税人类型,互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