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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应入科目,没有直接、明确要求。作为职工福利费当然可以;事实上,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也有道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的主要内容: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许多人对此理解有误,所以有必要解释一下:
电子会计凭证,比如电子发票,是以电子信息表现的发票,而非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
无论电子发票复印件、打印件、截图还是照片,本质一样,皆为电子发票复制件(那个电子信息、电子数据才是原件)。若依上述符合规定条件原件(即电子信息)入账,则不必留存实体复制件;而若以复制件入账,则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即原件)。简单来讲,若原件(电子会计凭证)符合单独入账条件,当然不需要复制件;若原件不符合单独入账条件,而要以复制件,保存原件(电子会计凭证)自属理所当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其实,上述电脑(估计单位不会超过500万吧)原本可以依照税法一次扣除进而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但是,上述电脑原本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而您却“直接通过低值易耗品核算”,如果严格来讲,反而带来异议了。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其实不算是会务费的(您自己公司组织开会,相关费用才算是会议费或者会务费),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
您好,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以实物补偿的形式补偿给被拆迁户,该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支付给个人的补偿应以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其他相关资料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您好,问题二,这样调账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转让股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形成(从实质到内容),否则,会存在很大法律和税务风险。
您好,问题一,请进一步表述清楚。投资与借款是两个概念,另外,是初始投资,还是后加入的股东?初始投资不存在资本公积问题。后加入的才有。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一、关于申报表,其实您把握一个基本数学知识即可,就是说正数、负数皆为数字。您不需要把红字(负数)特殊看待,就是一个数字而已,该怎么汇总怎么汇总。
二、账务处理也是一样,只是把数字改成负数就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关于税收方面,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此为官网文件,供参考:http://www.nmds.gov.cn/zcwj/zxwj/202003/t20200316_719469.html
您好,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增值税专票的,房地产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房地产企业从政府向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直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他企业取得专票的,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母公司不需要;子公司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另外,若子公司乃是小规模纳税人,仍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关优惠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