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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如果你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APP开票,这样开的发票是没问题的,取得以后再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一下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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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计提”,即“借:损益类科目 贷:应付类科目”,所谓“缴纳”,即“借:应付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如果您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则属于计提、缴纳已经全部包含了。
为了更加让您清楚整个流程,我再加上社保单位部分,比如也是337.11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根据员工岗位而定)5669.11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332
——社保(单位部分)337.11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332
贷:银行存款 4984.9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96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337.11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337.11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337.11
贷:银行存款 674.22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96
贷:银行存款 9.96
我们打个比方,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钢材,合同约定100万元(假设只是约定100万元钱,没说是否含税)。那么,到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这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需要给乙公司开具100万元发票,这是甲公司的义务。甲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即可,当然不能另外再向乙公司收钱(乙公司肯定也不会给)。
显然,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就是按照100万元结算。至于谁来纳税,依照税法即可。也就是说,100万元这时就是含税金额。
注:甲公司这时不能以开票作为条件,另外向乙公司收钱(这是法定义务)。双方议价之时,甲公司可以考虑税负因素,提高价格(只是提高“价格”);但价格若已经约定完成(即使甲公司自己没有想到),就不能另外找理由加价了(税收只是一个理由,与找其他理由一样)。
事实上,也就是有些公司之间大额交易会有这种所谓“争议”。打个比方:您到商场买件衣服,说好了1000元,想必双方不会谈税的事情;商场也不会另外收税点,肯定只是1000元结算。正规商场,您要发票,他也会给开,不会因此另外收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适用范围是“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因此,“财税[2014]116号”文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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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拆迁补偿”本身并非印花税征收范围。若因此涉及应税凭证,则依法计税。
五、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