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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明确,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审计机构为上市公司服务无年限限定。另外,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需详细公告项目成员信息。
依据: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338号)
您好,微课暂时没有文字性的课件。
这没有直接明确要求,常理来讲,借款合同、借据或者收据(银行单据)等乃是应有之物,自应入账或者留存。
因为涉及到关联业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等皆有相应调整或者视同销售要求,可详细查阅或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依法抵扣的税额乃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好,无论谁拨款,应当首先明确拨款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捐赠?前者在支付利息时代扣增值税,预提企业所得税;后者,则应当在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建议处理为借款更妥当些。
您好,方案一,分红时穿透B,D公司取得分红时,由于不是直接投资,因此,不享受免税,应计入D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再分红到自然人,一定要需要按股息红利代扣20%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虽然中间多了一个合伙企业,但也应当穿透,结果和方案一应当是一样的。
您好,这个问题有争议,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水产品的定义,是包括海兽类动物的,但是前提是这些水产品是人们用来食用或装饰(如珍珠)的,海狮如果是展览用不是吃的,应该归类到其他野生动物会更好些。
您好,不该暂估的,肯定记账与实际有差异。必须纠正错误更正的业务,方法:通过“反结账”处理,删除原错误暂估账务处理即可。
您好,主要关注关联企业借款视同销售的问题,您可以参考:
1、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无偿借款给集团内的公司,免征增值税,以增值税为缴纳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不需要缴纳。
2、除上述情况外,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具体减征幅度以当地规定为准。
提示:企业无偿提供借款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实务中一般税务局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确定增值税的依据,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3、企业所得税:目前对于企业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口径认为需要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口径认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与您所属税局进行确认,以税局要求为准哦~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您好,1、 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并附上合同、交竣工资料等工程资料;
2、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竣工资料转固,按照政府补助做收入。
您好,根据企业评估期内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要素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总量,并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的产销量、销售收入,再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企业隐匿销售收入的可能性。
投入产出比计算公式: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025号)规定,为了评估企业申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选取了出材率、耗电量两个评估指标,测算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期初库存产品数量,通过实地调查、盘点等方法核实企业的期末库存,保证账、实一致。最后,倒挤评估期销售数量,换算为评估期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对比,查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