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您所说,你提供了加工劳务和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您好,没太明白您问的问题?是想问B转让股权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B转让股权,如果价格偏低(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无正当理由,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价格。问题提到的情形,如果不符合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则平价或价格转让无问题。
依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新租赁准则相关规定,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一、折现首选“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啥意思呢:一部设备,人家卖100万、一次收款;您卖120万,分十年收款。您多卖20万,客户还同意,为什么呢?其实这20万就是利息啊。所以要把这120万按照年金公式折现,折成100万,按照什么比率呢?其实也不难,您可以查一下年金现值系数表。
二、如果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才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
许多人可能没有学过财管,所以把内含利率想得过于难,直接放弃这个,其实这是最合理、准确的,也不存在无法确定(就是查表)。您卖多少钱当然确定了,人家卖多少钱这也能确定(市场行情您肯定得把握啊),然后就是查表而已。
当然,既然说到这儿,可以解释一下您的疑问: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其实,您误会了“最长存款利率是5年期”这个概念(也许有银行还有更长的,咱们如您所述,就假设最长5年)。就如常有人问房屋会计上按照30年提折旧,税法要不要调一样;税法规定20年以上,税法、会计不一致才调,30年并没有违反税法(税法规定不是20年,是20年以上)。这儿也是一样,这个“5年期”不是说只适用于5年。您去银行存定期,要存8年;银行不会说,存不了,没这个期,肯定不会,那就执行5年利率而已。(当然这一段只是仅就您的一部分提问而答;其实与租赁准则内容无关。因为人家准则说的是“借入资金”利率,不是存款利率;其实道理一样。)
这个问题有些异议。但目前主流观点还是恢复到其所属年度,重新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补税。之前有税务机关是这样掌握或者答疑的;但现在税法有所修改,由月度计税改成年度计税了。总之,应当不太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很多人都混淆了两个概念:软件、软件产品。您进行一系列研发,形成一个工艺、一套流程,这个工艺、这个流程可以用来生产产品(包括软件这种产品),这是无形资产;而使用这个无形资产(当然还需要人工、材料、动力等),生产出产品来,比如软件,这是商品、货物。
比方说,“光盘”就是“软件产品”,怎么制造光盘、其中所需程序及知识,则为“软件”(无形资产)。
换个容易理解的领域:“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生产“机器设备(用于销售,作为商品)”;此处固定资产对应无形资产,商品对应软件。
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当然13%了。
您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不太一样,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时月度或季度预缴,第二年初汇算清缴,所以,您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应该都是已纳过税的收入,不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4112
您好,可以的。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出,以具有收费权力的收款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可以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抵扣进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只要真实业务发生,取得相关资料,自可如实入账。合同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之一),理应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对方注销属于你的法定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现在不需要再提供资料)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你公司一直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本年才进行处理,可以在本年进行损失扣除。
您好,汽车销售收入税率为13%,因为RD直接把发票开具给您司,您司又给万佳开具了发票,所以这里的手续费应视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也要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司是小规模企业,适用3%增值税率。并且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得进项抵扣。
①、付款并收到RD公司发票时,做正常采购入账,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应付账款。
②、收到万佳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不明白为什么收到万佳公司车款时,要给RD公司开票,您司给RD公司开票,又给万佳公司开票,一项收入您司针对不同企业开具了两次发票,按税法规定,只要开具发票,就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相关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票已经开具,并无法收回,只针对RD公司开具发票缴纳的进项税额,增加经营费用,增加销项税额。
③、收到万佳公司车款时,做正常销售处理,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汽车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④、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交纳保证金,取得信用证时,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支付货款时,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