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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买方还涉及契税。
2. 如符合财税2018 17号文以下规定,则可以免征(需要100%直接投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您好,一般计税项目根据如下计算公式计算预缴,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体现为50万分包款。50万可以全部参与分包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对于分包款有效合法凭证规定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您好,上述两个税种,内蒙古都是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第五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5号)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好,需要交税的。虽然国家对于博物馆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不少,但无论是企业向非盈利性博物馆销售还是关联交易,我所了解的还没有相关免税规定或优惠政策。
您好,平台根据销售额比率收取的费用属于佣金或服务费。因为平台只是提供销售虚拟场地和管理,并不是把各电商的商品采购过来自己销售。返利是在存在供销关系的前提下,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
您好,问题一,目的可能是想实现平价转让,规避个人所得税,但可能会有问题。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是60万元,税务机关会认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转让收入,按90万元转让价格核定,此时,需要B补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由C直接给A公司,由于伴随30万元投入,并没有相应实收资本投入,所以,很难把30万元认定为投资溢价,而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是C无偿给A30万元,相当于捐赠,如果这样认定,A取得30万元,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叙述的不太清楚,请详细叙述以方便回复。
以上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涉及内容多,不一一例举)
其实,您也不必如此纠结。既然“税务局反馈回来的意见是 只能全部红冲”,那您就照此意见“全部红冲”,然后,重新按照确定后的金额再申请代开就可以的。
非常抱歉,您比上一次提问增加了一些内容,但关键因素并未改变,所以我的结论也只能和上次一样。“销售方要您开预收款30%的发票才能申请货款”这是违反税法的;您得先有这样一个意识。否则您会跳入一个误区,认为这件事情没法解决了。我另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帮您理解一下:“销售方要您明天喝一斤高度白酒后驾车闯红灯来,才能申请货款”,您是不是也要照办呢?同样是违法;只是后者您接受这个违法而不会照办,前者您没有接受而已。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如果只是预收账款,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预收款通常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法定特殊情形除外,比如租赁服务)。因此,对于上述情形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来讲,则不应对此预收款开具发票。
注:不可错误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读(发布时间:2016-06-0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关键在于销售了这些东西,而不仅仅是收了钱)。
再补充一点,不知道您是不是想用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一)预付卡,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似乎您不属于这个情况。
(二)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这儿显然是指房地产公司向业主售房时所开(其实现实中也用不大到,基本都是交房一块开了)。您也不属于吧。
(三)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既然现在才收款,估计也不是这个情况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详细说明一下合作的业务及操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预征政策,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如果属于印花税应应税凭证,则问题提到的两种情形,所有参与各方都应当按各自的合同金额申报纳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书立印花税凭证这种行为,两种情况下,当事各方如果因为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肯定会把两种情形下书立的合同作为证据来使用,所以,本质上,两种情况下,当事各方已经订立了合同,只是形式上与通常所见合同不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