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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出租方乃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定纳税义务人,承租方则负有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印花税由持有应税凭证各方,各自依法纳税)。
至于所谓承租方承担,只是增加租金而已。
我理解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这种违约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经济行为,是由于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支付的!
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因为这不是取得固定资产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必须的支出!
这个没有具体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精神综合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上述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我们代入主语描述一下:您的意思是不是说,张三通过甲平台,给乙公司销售商品?
可以归入"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本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有关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这类转让,不合规的方法有,虚增取得的成本,或者签订阴阳合同,即: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低,而实际转让价高。这两种做法都涉嫌偷税,有较大风险。建议正常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税款。
您好,这样合规,这属于销售折让,实际上是应当开具500元发票,然后再开100元红字发票,最后的结果仍然是400元。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这个问题已经回复给客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继续追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①登记、过户手续费和②契税。
增资过程不涉及个税问题,增资过程就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出资金额和股权占比,如果超过注册资本和持股比例计算金额出资,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增资过程需要根据增加的注册资本计算印花税。
开票和经营范围无关,物业公司虽然大多数业务属于生活服务,但如果从事了工程服务,也可以开具工程款的发票,工程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工程名称和地址。
不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注释: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你所说的只是制作灯箱牌匾,属于货物销售。也可能包含一部分设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