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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如果只是预收账款,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预收款通常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法定特殊情形除外,比如租赁服务)。因此,对于上述情形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来讲,则不应对此预收款开具发票。
注:不可错误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读(发布时间:2016-06-0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关键在于销售了这些东西,而不仅仅是收了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一,C转让股权,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如低于净资产),则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会追缴。虽然C可能是虚假出资,但税务机关无能力,也无权力做这个判断(除非有司法机关裁决)。该转让行为还会涉及印花税。
问题二,A公司只需要对实收资本明细科目调整一下即可。实收资本张三 **万元,调整为实收资本李四**万元。
问题三,要么C还款,如果作为坏账处理也可以,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但总公司要包含分公司数据一起来看)。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现行利润表格式,此处应当如此设置: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其中:利息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数据,若无其他因素,应当如此填写:
财务费用 10万
其中:利息费用 15万
利息收入 5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显然,上述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个税手续费发给具体办税人员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给其他人员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问您的产品是什么?
此事可能并无直接、明确相关规定。
个人理解,上述补贴,无论是否缴税,皆属于工资表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既然如此,则不需要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可以自行搜索一下。咱们这答题区不好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至于第二个问题,则问得过于宽泛,若要回复,恐怕需要好几十页纸。事实上,即使那样,也没法给出直接答案。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