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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非“视同销售”,直接就是“销售” 。比如说:商场标价甲商品125元1件,客人买了8件,收款1000元,再给人2件。这时候,千万不要受“125”这个数字迷惑,这只是个数字而已;成交价才是“价格”。成交价是多少呢?1000÷10=100元,这才是成交单价。这笔业务非常简单,销售10件,销售收入1000元。这10件就是“销售”。
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列出数字来分析:比如“第三方”保管您的货物,其实为您公司提供“保管服务”,比如这个月您得给人支付保管费10万元,则“第三方”要为您公司开具“保管服务”发票10万元。可是,出现您说的差异,其实就是丢失了,也就是说“保管服务”出现质量瑕疵,那么对方要给您赔偿,比如赔偿2万元。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第三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保管费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保管费支出)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说的“处置”,具体是个什么过程?是“处置后销售”还是“进行某个处理”并不销售?如果是“某个处理”,也请您具体描述一下。
这本来就不是自己的,不需要作账务处理。为了便于查找、管理,可以找个辅助账之类登记一下,但是并不纳入本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上述委托方原料,显然受托方不能“拥有”,也不能称为“控制”,真正控制权还是属于人家委托方。
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根据2018年23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的规则,因此,贵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享受,由企业自行判定、享受。如根据相关规定,贵司支出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还是不享受为好,以免有风险。根据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不太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建议慎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3号公告)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增值税根据销售项目设定征免,而非“某某”公司。因此,您的问题“农业公司,处置固定资产2011年购买需要交增值税吗”,我们可以把“农业公司”四字去掉,而改成“处置固定资产2011年购买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案:处置2011年购买固定资产需要交增值税。
具体来讲,若此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这个是免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估计如此,否则另当别论;其实那就不算固定资产了,没有优惠),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有其他优惠,仍可依法享受。(比如复工复业、销售额未过规定金额等,不再一一列举)
若为一般纳税人(其他假定同上):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这个固定资产,您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用于集体福利而未能抵扣,则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比如当时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当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此时也可适用此优惠简易计税办法。
二、但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并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而是因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原因而未抵扣,这就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上述政策。如果这样,则依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计算销项税额,一并参与本期增值税计算。
您好,问题提到的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无须代扣增值税,也无须代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事实上,现行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处理,采取了实事求是地灵活方式,只是给出一些原则,而由会计人员自行决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即: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如果员工参加,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客户等外人参加,则为销售费用。若向个人赠送奖品或者抽取奖金,则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外人按照偶然所得)。相关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理论上是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因此这个人可能还有其他所得,只有每个扣缴义务人都如实申报,纳入系统,税务软件才能整体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以此监督其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当然,如果属于购买货物之类(对应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那就不用申报,因为扣缴范围包括了经营所得之外其他所有税目,唯独不含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属于股权转让,则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如果属于资产转让,则分别就各项资产,按照购销合同(存货、设备等)、产权转移书据(土地、房产、车辆等)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