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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转让股权的价值不低于净资产评估价值,可以不按评估价值,但如果低于净资产评估价值,税局可以对于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二条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以下会被税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您的描述,对于房东来讲收到的补偿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并入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可以取得房东开具的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需要的,按20%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具体由谁代扣代缴个税,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由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股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由被投资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浙江省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纳税义务。
注:具体由哪方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未明确,目前已知浙江省税务局曾出台政策进行明确。所以各地要求是不一样的,建议您和当地税局再确认一下,最终以税局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八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这个问题“新租赁准则”并无直接规定,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之规定,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分期摊销。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临时聘用人员取得劳务费需要向企业开具发票,不属于任职受雇关系,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是可以的。
临时聘用人员取得劳务费需要向企业开具发票,不属于任职受雇关系,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是可以的。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应缴未缴出资,则相应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1、会计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明确: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即: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一般是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
2、税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照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第1、3、4、5不需要交税。
第2种情况需要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第6种情况,如果免费维修,则可将其成本结转到销售费用;如果收费维修,则需要分出货物、劳务各自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虽然不了解澳门地区税法,但道理应当都一样。既然“项目地在澳门”,澳门方面要求当地纳税,应当合理合法。(境外公司来境内施工,我们也会要求对方纳税。)既然“总包公司”与您公司签订合同,则您公司给其开票自属正常。关于账号问题,只要本公司账号收付款,税法即无影响。这方面也可了解一下澳门方面以及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
这可以归入民法典中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不符合印花税“技术服务合同”定义,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89〕国税地字第034号”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技术服务合同。
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您的上述理解是不准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
一、计提出来后,要拨缴给工会。不是“提取”就能扣除,也不是企业自己“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工会给企业出拨缴凭证,用这个凭证税前扣除。至于工会怎么花,花不花,则与企业无关了。
至于您所讲“没有工会”,则是缴纳工会筹备费,标准与工会经费一样。再强调一点,不是“计提”,是把钱给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