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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上述“机票电子行程单,用扫描件入账”与上述文件规定道理差不多,应当可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留存备查):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上所述,虽然已经离职,但是既然“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仍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您对于向其发放与任职或者受雇期间相关的奖金,可继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现行政策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没有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可以凭法院的裁定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有核算资产的开发成本等,可以按核算的开发成本进行扣除。没有核算的情况下,只能按评估价来核定征收。
我们先分析一下这个条款的原理:打个比方,张三持有甲公司10%股权,相应投资100万;但是公司有2000万未分配利润。这时候,如果张三对外转让这个股权,只收了100万,税务机关不会认可,张三也不可能这样办。但是,如果有规定或者约定,这个股权只能内部转让,并且规定只能按照原始投资金额转让,那就不是员工在避税了,员工想多卖都做不到,这样税法就说“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至于转让给关联公司这件事情,从上述文件条款原理与目的方面考虑,其实道理一样。但是,从法律形式上讲,关联公司与本公司属于两个主体,而且税法上也要求关联企业按照市场独立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因此,这个问题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按金融商品转让,适用税率6%。销售额的计算按以下规则: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由企业自行申报。
印花税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交易时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公司适用的税率,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
您好,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比如辞退员工给予的一次性6个月薪酬。
或有负债是指因或有事项而导致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负债。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预计负债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或有负债:
(一)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很可能”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或有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可能”、“极小可能”,或者金额不可靠计量的。预计负债是确认了的负债,或有负债是不能加以确认的或有事项。预计负债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或有负债根据情况(可能性大小等)来决定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上述三项不一定在年底关账前预提,而是在相关事项发生条件形成后才需要预提。另外,对于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抵扣的。辞退福利是包含在职工薪酬里的,需要根据企业的用工安排确定,在准备辞退员工时根据制度规定预计会有多少,然后和职工薪酬一起计提。
或有负债不作账务处理,预计负债只有在达到上述条件后,根据预计金额增加预计负债。在企业没有预计负债发生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
您好,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对辖区内新建高品质特色酒店出台相应补贴及改造提升奖励政策。各区出台了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如西安浐灞生态区,申领流程详情请咨询各区相关政府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08号)二、推动酒店业蓬勃发展
(六)支持改造提升。鼓励现有高品质特色酒店实施改扩建,提升酒店品质和服务功能。对改建、扩建酒店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补助在项目竣工验收并且投资额(以项目的实际财务支付额为准)经过决算审计,开始正常营业后一次性兑现。
(四)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作用,创新投入方式,支持酒店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扩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倡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针对辖区内新建高品质特色酒店出台相应补贴及改造提升奖励政策。
二、推动酒店业蓬勃发展
(六)支持改造提升。鼓励现有高品质特色酒店实施改扩建,提升酒店品质和服务功能。对改建、扩建酒店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补助在项目竣工验收并且投资额(以项目的实际财务支付额为准)经过决算审计,开始正常营业后一次性兑现。
《西安浐灞生态区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西浐灞发[2019]58号)第二章资格审定和审批流程
第四条鼓励建设高品质酒店。对新建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在项目施工至正负零以上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酒店认定凭证、项目立项文件,经生态区旅游局审定后,可分别申请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现有酒店通过改造升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星级认定证书,可分别申请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栋建筑多星级酒店,仅按最高星级予以奖励。
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主要指:星级(特色)酒店证书、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合同或西安市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品质(特色)酒店的相关凭证(下同)。
第五条鼓励建设特色化酒店。在酒店运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特色酒店认定凭证、投资额凭证(以工程决算审计结果为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经生态区发改局、财政局审定后,新建项目可申请酒店总投资的1%补助;提升改造项目可申请提升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做大规模。在酒店运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客房数凭证,经生态区旅游局审定后,客房数在300(含)间以上500间以下,可申请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客房数在500(含)间以上的,可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一栋建筑多星级酒店,按四星(含)以上客房总数核算奖励。
第七条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不断完善功能。在酒店运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酒店会议功能承诺书、权威部门出具的会议厅面积测量报告等材料,经欧亚园办审定后,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会议功能区的,可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会议功能区的,可申请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有多个会议功能厅的酒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最大面积会议厅核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鼓励引进知名酒店品牌。在酒店运营两年后,由酒店品牌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知名酒店品牌目录文件或Brand Finance等其他权威机构发布的知名酒店品牌凭证、运营管理酒店的纳税凭证,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生态区税收平均增幅的,经生态区商务局、财政局审定后,国内知名酒店品牌方可申请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知名酒店品牌方可申请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加强税收支持力度,在高品质(特色)酒店纳税满1个自然年度后,由酒店运营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经区财政局审定后,可按照“三免两减半”,申请企业所得税生态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补贴。
第十条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做大做强,新运营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库的酒店,由项目投资主体提供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近一个月/一个季度利润表(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带工商公章的扫描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章税务局公章),经发改局审定后,可申请20万元的一次性管委会配套奖励。麻烦您补充一下,所谓“成本多估”原本会计分录是怎么写的?包括确认成本、结转成本的全部分录。
您好,股权原值为0。因为股权转让收入也为0,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印发)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您好,进口货物的关税计算公式=完税价格*进口税率;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增值税税率;这里所说的完税价格指的是CIF价,即包括运费和保费。
依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我们先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上述情形可以成立的话,比如张三工资30000元,需要缴纳许多个人所得税,于是张三叫公司分别把钱打给自己的父亲、母亲(假设张三乃是独生子,不要以兄弟姐妹争夺“抬杠”)、妻子(假设没有工作)、爷爷、奶奶(假设张三父亲也是独生子)、外祖父、外祖母(假设张三母亲也是独生子),这样张三是不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显然,这您是知道,肯定不能这样操作。
税法当然也遵循上述常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许多人只关注钱打给了谁,却没有注意为什么打钱?“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显然,若因员工“任职或者受雇”而发给员工爸妈,则其实属于员工所得,当然应当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