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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可能,1%税率是只有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才有特殊政策,一般纳税人不能使用的,你说同时开出9和1%的税率不可能,要么他是小规模,要么是一般纳税人,怎么可以同时适用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呢?
抱歉,各地税务没有公开的各行业的税负率标准,只要是真实发生业务,正规纳税,税负高低并不能说明企业存在问题!
一、是否打折,购销双方自行议定。
二、若折扣销售
(一)“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需要有合同约定或者补充协议佐证。
不可以。
先看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500元以下”条款不适用于“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如果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则乃是一错,而不能“一错再错”,更不能因其错误反而得利。这儿说的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不是“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
事实上,这儿不仅要求“小额”,还要“零星”;其实针对的是(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
个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发放工资时,如果只是计提未发放,应该不需要代扣个税!
如果你是和某一个自然人签订合同,那么你就是和这个自然人发生交易,需要该个人代开发票给你,而不是所有人都开票给你,我理解他签订合同但自己不能独立完成,又找了其他人共同完成,应该是算经营所得了,应该去税务代开发票,如果按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你公司不需要代扣劳务报酬个税,需其自己申报或开票时税务核定征收!如果开票时按劳务报酬代开,需要你公司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
您好,对账务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承兑汇票背书退回,只是账款支付方式变化,对未改变交易行为。
对承兑汇票的转让是有影响的,该供应商成为了贵公司的前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您好,招待用酒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以含税金额确认管理费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可以,能否开票和经营范围无关,税法规定只要发生销售业务按照实际业务开票纳税即可!各地营改增解答都曾经明确了这一口径
您好,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2、不得抵扣的发票,应当在认证时选择不抵扣勾选。
首先说明一下,“法人”是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本身;但不是自然人。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这是不准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支付、清偿各项款项之后,所余财产(包括尾款),属于股东。当然,若“法定代表人”乃是唯一股东,当然归其所有。
一、“抵扣”是增值税概念。显然,若无合法抵扣凭证,无法抵扣。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对于本业务来讲,乃是发票),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若无上述税前扣除凭证或者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不全,则不能税前扣除。
注:税法第八条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反之,如果真实发生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管其他条件),那么税法中的那些比例扣除、限额扣除项目岂非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