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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把以前开具的税率1%的专票退回重开,红字开税率1%的专票没有问题,给客户的蓝字发票还可以继续开税率1%的专票。这是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只要纳税义务时间是在小规模期间,涉及的红票和蓝票都是按原税率来开具的
麻烦补充一下:您说的收取子公司“咨询服务”,与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专利方式技术产生“服务费”,这是一项业务,还是两项业务?
一、关于咨询合同,现在有些不明确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您说提及“咨询服务”,我不能确定属于上述哪种情形,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二、关于“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专利方式技术产生服务费”(语句似乎不通顺,您是不是说“子公司使用了母公司的专利”),应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2011年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你的描述,需要提交原转让协议等证明文件同时对方注销的,需要提交注销证明,然后账上进行了损失处理,可以在税前扣除,要留存好这些证明资料
不合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方信息必须填列齐全。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动产如果及用于免税有用于征税项目,可以全额抵扣进项
2019年购入的商品砼,应该计入2019年的存货,如果该存货还未使用,直接调整存货就可以,如果已经使用转入成本的话,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商议年度的成本费用。因为上年你是核定征收,征税和这张发票是否当时入账没有影响,所以不用去更正申报。核定改为核实,以前留存的亏损也是不能在核实后弥补的,所以我理解不需要去更正申报。会计上调整就好了。
我认为,就您的描述,这个200万的专修补贴是否能最终给到企业是存在不确定性的,那么这时发生的装修款应该先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或者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收益期摊销。如果3年后达到验收标准,确定可以取得政府的补贴,再确认位一项政府补助。
资本化部分是通过折旧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如果前期调增了,在计提折旧时与税费口径一致的话,那么就可以在会计每期计提时(会计已经不再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纳税调减。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也就是说,既然乃是父子间股权转移,则可以定价为成本以下或者零元转移,税法皆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