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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足的情况下是可以的,提足就不能再提了,折旧年限过了没提足说明折旧年限在会计上计算比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长,这个是没有影响的。税法上只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所以只要折旧没有提足,可以继续提折旧的。
如果实缴没有交足的情形下,申请注销是可以的。公司如果不打算继续经营了,股东决议做出来之后,注销公司是可以的。
严格来说是的。应该由个人承担那部分社保费由企业一起承担了,应该是要调增的。就像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一样,在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都是需要调增的。
如果是预付款,对方确实可以不开发票,但不能当做成本费用入账。超过三年以上没有发票转成本费用这做法不合适,因为对方这个企业还存在着,是能够开具发票的,如果符合开票条件一直不开发票,这是违反税法相关规定的,是可以去举报。
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支出可以凭企业内部凭证在税前扣除,但超过500元以上向个人支付款项的,需要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属于劳务费收入,是需要代缴个税的。
专票可以,普票当然也可以。
如果您觉得他们没有检查文书,是可以拒绝他们的检查。当然,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入场的时候要求他们提供一下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必须要有的。
据我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详细资料不是填在开票栏里的,开票栏里填写的是不动产交易项目,其他信息应填在附注里。具体要求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代交以后要从其他公司收回来的情况下是作为代垫代付费用处理,还是作为相应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是作为代垫费用处理,可以不开发票。但如果作为成本费用处理,是需要开票的。
换句话说,这个项目进不进您公司自己的成本费用。进入自己的成本费用就需要确认收入,若不进,只是代垫代付,账上挂个其他应收冲掉就不需要开发票。
但不开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也就无法作为他的工资成本入账?因为你们公司没有给对方提供发票。所以,从您公司的角度来看,如果只是代收代付,不开发票是正常的,但问题是向你们付款的关联方,他们如何入账。所以开不开票解决的不是你公司自己的问题,要解决的是向你们付款的关联企业的账目问题。因此如果对方一定要作为成本费用入账,要有相关凭证依据的话,就只能开票,否则没办法处理。
没有发票就没有办法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就不能作为建筑成本了。但如果所得税上没有把它当做成本,而是当做预付款,那么这个发票也就不重要了。换句话说,是否打算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如果作为预付款,对方没有开发票,那么就只是一个预付款而已,没有发票不影响公司的损益。如果要确认成本,才会影响到损益。
可以的,向会计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并没有规定只能限于年度审计,其他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电子普通发票上是电子印章,没有企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