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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对于建筑服务来讲,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收款、开票、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服务完成之孰先者。
您好,该进项税额可参与出口业务免抵退计算中,依法享受抵或退的政策。
您好,贵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为不征税发票,意味着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公司取得的预付卡充值费普通发票可以在取得当期税前扣除。
一、以上项目,分别属于经营所得、综合所得。
二、此二项目皆有汇算清缴义务;但其属于不同项目,应当分别汇算清缴。
(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如上所述,既然“在别的地方有工资收入”,则不能“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一、既然季度申报,则为“连续四个季度”,而非“连续12个月”。
二、请注意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流程:
(一)超过销售额标准。
(二)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申报办理。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四)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三、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经营项目。目前增值税税率包括:13%、9%、6%等。
如果公司以办公费或者通讯费用报销,建议还是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如果以福利费列支,可以以补贴表形式列支。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个人抬头的发票进行列支报销,当然各地税务部门有不同规定,比如深圳税务局解答在可以证明因公发生的通行费可以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但有的地方是不允许的,具体还是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为准
在不属于偷税的情况下,目前追征期一般是按照三年和五年(税额超过10万)来走,这块风险目前依赖于国土局的联网或有人举报,个人建议可以和税局沟通只补交近三年或五年的税款及滞纳金。
应该冲减未分配利润,如果需要进项转出,说明是不符合进项抵扣条件,所以应该计入农产品的存货价值中,但如果存货已经结转成本,就需要调整未分配利润了。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一、对于不属于您公司负担的部分,自然不属于您公司的费用,理应冲之。
二、对于您公司需要负担的部分,可以确认费用。
三、若仲裁判定不属于您公司负担、但尚未收回的部分,也应冲减费用,同时确认债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可以的。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第五十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一般来讲,长期待摊费用作为一项效用于多年的费用支出,不太可能出售。比如:租入一个房屋,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转租出去,告诉人租金多少、长期待摊费用多少。但这只是自行分拆而已。归根结底,所收款项,皆为转租收入。至于长期待摊费用,可以作为转租成本;在转租期间内分摊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目前该文件有效,但其中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了调整。新的政策文件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另外文件中的适用13%税率的货物目前税率已经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