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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员工食堂购买的消毒柜、锅之类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上所述,公司用于培训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当然,若以培训为名,本应在福利费开支以及餐费等原本不得抵扣项目,自然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餐饮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若上述“财务费用中银行手续费”与“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则不得抵扣;反之则可依法(需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抵扣。
您好,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问题提到的业务,区内企业免增值税。
您好,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由保税区销售货物给区外企业,相当于货物进口,只需要进口环节由购进方缴纳进口增值税即可,保税区企业销售,是免增值税的。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虽然您说“没有签订合同”,但肯定另有资料证明,否则一天下来,超市要给人多少钱呢?给一块还是给一千?不可能没有约定的。建议根据相关约定资料确定支付款项类型。
其实没有那么复杂,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收入即可。若已收而退还,则先就已收确认,再根据退款据实红冲之。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您好,如果博士个人签订的租房合同,企业可以与工资一起,以补贴的形式发放,计入工资总额。如果是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可以实报实销,计入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发〔1997〕54号文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个人所得税。
开具何种发票,与资金来源无关。我大致明白您的意思;事实上,无论能否抵扣,都不影响依法索取专用发票(除非您是消费者个人或者对方适用免税),只不过,如果不能抵扣,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而已。另外,能不能抵扣,也与资金来源没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您好,①、因为您没有描述在哪种前提下应扣费用,所以无法有针对性回答这个问题。假设该加价为不含税价,每吨50元中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业务员15万提成和5万元费用。②、可以绩效工资的方式发给业务员,但该业务员需要承担较高的个税。也可以采取与该业务员合作的形式,该业务员成立个人独资企业。③、年收入超过96万元综合个税税率为45%。按每月15万计算,每年个税大约62.81万元。如果按个人独资企业算,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综合税负不超过6%,即使按6%计算,年税负约10.8万元。
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