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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打个比方:您卖一件商品,标价1000元,按两折销售;或者标价500元,按四折销售;或者直接标价200元,不打折。其实都是一样的,就是卖了200元。
这儿也是一样,实际收了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开票、计税、做账即可。
(您若实际愿意体现折扣,就在发票开具原标准,同时在同一发票另起一行,对于打折部分开具负数(红字)。其实还是一样:1000-800=500-300=200)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现股东企业转让此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是多少呢?
各地文件对此有相关规定或者答复,都差不多,其实就是个比例问题。比如说:土地面积一共10000平方米;上面盖了一个楼,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您占了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那就是占了十分之一;那么您相当于占地也是十分之一,也就是1000平方米。就是这个道理。
工伤补偿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基本没有太多异议。因此,社保给予的工伤补偿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至于公司支付部分,若对应于工伤补偿标准之内部分,自然也是不用缴纳;这个标准您需要问一下社保机构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您既然提及“裁员”,则其中可能存在辞退一次性补助因素;也就是说,这个支付的钱可能超过工伤补偿标准,那就要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及要求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提供几个文件供您参考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不应由客户开具发票,而应由销售方按照规定据实开具红字发票。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事实上,对于销售方来讲,开具何种发票,都是适用一样的计税方法,并无不同。所不同者,乃是购买一方:普通发票不得抵扣;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既然您是一般纳税人,上述货物理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开票、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