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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如果仅是预售时,更改预售合同,且预收房款已经按规定预缴了相应的税款,或企业所得税确认了收入,则没有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
如果属于“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印花税”,而上述“采购的米面油肉等”属于“购销合同”范畴,则应就签订合同(包括签订合同性质的协议之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
如果说“收入或者支出里头有一部分是有合同的,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税务机关确定比例时,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了。相当于核定的纳税比例里,已经排除了“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
比如某地核定办法曾经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注:不是采购不交,是这个“按照销售收入130%”计算出来的数字,相当于包含了购、销两个环节计税依据。那为什么不是200%而是130%呢?相当于认可70%没有签订合同(您说的“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就在这个70%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如果只是预收账款,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预收款通常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法定特殊情形除外,比如租赁服务)。因此,对于上述情形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来讲,则不应对此预收款开具发票。
注:不可错误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读(发布时间:2016-06-0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关键在于销售了这些东西,而不仅仅是收了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一,C转让股权,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如低于净资产),则会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会追缴。虽然C可能是虚假出资,但税务机关无能力,也无权力做这个判断(除非有司法机关裁决)。该转让行为还会涉及印花税。
问题二,A公司只需要对实收资本明细科目调整一下即可。实收资本张三 **万元,调整为实收资本李四**万元。
问题三,要么C还款,如果作为坏账处理也可以,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但总公司要包含分公司数据一起来看)。即使分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要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也是以总公司作为计税主体一并计算,分公司只是缴纳一部分分摊税额而已。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现行利润表格式,此处应当如此设置: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其中:利息费用”行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综上所述,对于您的数据,若无其他因素,应当如此填写:
财务费用 10万
其中:利息费用 15万
利息收入 5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显然,上述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个税手续费发给具体办税人员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给其他人员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问您的产品是什么?
此事可能并无直接、明确相关规定。
个人理解,上述补贴,无论是否缴税,皆属于工资表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既然如此,则不需要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