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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是一项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42号公告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分别核算对于设备和辅料可以按货物开具发票,安装费可以按3%开具建筑简易计税发票。对于场地装修和设备销售和安装属于兼营,应按照建筑服务开9%税率发票。
如果未分开核算,那么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视同销售的规定,对乙方的公司性质也业务性质进行判断,或者全额开具货物13%税率发票,或者全额开具9%建筑服务税率发票。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因为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购入车辆转为试乘试驾使用,所有权属依然属于4s店,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得税也不属于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借:固定资产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纳税人外购货物自用,不需要为自己开具发票。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要求,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特殊情况,汽车4S店外购的自用车辆可向本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开具了发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允许抵扣,所以上述分录有进项,同时有销项税额的核算。
您好,国内的公司与德国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货物出口给印尼的b公司,这种形式属于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三方贸易,最好能与德国a公司在签署购销合同中明确货物出口给印尼的b公司,并且明确货款由德国的a公司来支付,这样后期的出口退税以及外汇总量核查不会出现风险。
麻烦补充一下:
一、您公司在预扣预缴此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确实没有进行任何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是说上述各项(包括六万元),完全没有扣除?
二、您公司实际上,对于上述员工,已经预扣预缴了多少个人所得税?请告知具体金额,才可确定有无退(补)税或者计算退税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维修基金应当构成房产原值,依法计算、缴纳房产税(当然,事实上仅与非出租情形有关;出租情形下,按照租金收入计算,则维修基金及房产原值并无直接关系),按照规定一并计提折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出存货时: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存货支付加工费:借:半成品 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发出商品 贷:银行存款
投入使用:借:生产成本 贷:半成品
加工企业开具劳务-加工税目的发票,不应该开具材料发票,因只是提供了加工劳务。
判断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是根据资产总额判断的,所以根据注册资本5000万,不能得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看您的资产总额。
如果是集团各企业共同接受了外部单位提供的服务,发票开给了集团,集团可以用分割单的形式将各公司承担的费用进行分割,这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关联公司取得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由于没取得专票,不可以抵扣,集团公司对于分摊给其他关联公司部分金额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进行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借: 应收账款 113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3元
销售收入 100元
2、借: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
购买承兑汇票这个前提就是不合规的,承兑汇票只能是有实际业务时取得或者支付,不能成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你所说的购买,一般就是背书方式取得,然后支付低于票面的款项给对方,实际就是做了类似贴现的业务,但你也没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格。所以这种业务存在的前提是违法的,也就无法谈及做账的问题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行业收入确认也遵守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几个条件,根据收入类型不同,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根据收入类型进行实际情况判断。(比如销售软件收入还是受托开发软件)
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开发软件时首先要归集开发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研究开发费用、人工费、折旧费等),最终形成软件的,根据归集的各项支出计算产品成本,销售后根据收入配比结转成本。
需要根据转让时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计算转让公允价款,如果低于公允价无正当理由有可能被税务核定征收!如账面有房屋土地等资产超过总资产20%,需要进行评估确认净资产价值!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