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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由客户开具发票,而应由销售方按照规定据实开具红字发票。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事实上,对于销售方来讲,开具何种发票,都是适用一样的计税方法,并无不同。所不同者,乃是购买一方:普通发票不得抵扣;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既然您是一般纳税人,上述货物理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开票、计税。
一、税法虽然对于“招待费”没有给出定义,则应执行其语文定义。其实,大家都知道,通俗来讲,所谓“招待”,就是客户来了,请人吃饭,您这边派人陪着。至于送东西,那就不是招待费了。
二、上述情形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既然视同销售,则相应成本自然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