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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的增值税,也应区分纳税人资格以及不同计税方法,分别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计入其他收益后形成企业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会2016 22号文。
直接免税的,不需要做价税分离,直接按收取价款计入损益科目即可!
1、你公司和A 公司之间,我理解实际是购买服务赠送货物的一个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是指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
你说的购买云服务赠送设备,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是有购买服务的前提才会给的赠送,不属于无偿的。营改增时期,多地税务机关答疑也明确了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例如,湖南营改增答疑三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但对于非无偿赠送,也有的城市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做一个沟通确定一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账务处理:如果对视同销售 你公司可以取得对方开具设备发票,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营业外收入,对方开票需要将设备款和服务款分别开票。如果对方不做视同销售,你是无偿取得,我理解可以不进行账务处理,做备查账就可以了。
2、你公司与B公司之间属于以设备抵顶服务款项,双方应该各自做销售和购入处理,也就是你方要取得对方提供服务的发票,且向对方开具设备的销售发票。会计核算上收到服务发票作为你的成本费用列支,对外开具设备发票,要作为出售资产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若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需要按照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颁布的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销售旧房时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的项目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费用
2、购房发票金额、发票加计扣除金额
3、购房契税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其中第1项和第2项中只能选1个。银行贷款利息,即使取得了利息发票,但它不属于购房发票,因此不能作为销售旧房时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更不能作为每年加计5%的扣除依据。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为房产、土地)、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您好,一般函数在出现文本情况下要用双引号。
您好,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条和第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也就是说接受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那么也就不涉及转入资产的问题了。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其他收入,依据会计处理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则,确认收入时必然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不涉及转资产按年还是按月的问题。
如果你想问的是收入转净资产(相当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转结应是每月一次还是每年一次,我的回答是“每月一次”。
需要作废重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上所述,既然“已离职”,当然实非本人开票,而票面打印此人,显然违反了“内容完全一致”、“内容真实”等要求。
一、业务需要真实。
二、价格需要按照市场公允原则、按照独立企业原则确定。
三、相关资料包括发票、合同协议、付款依据(服务明细、结算单)、支付凭证(收款收据、银行单据、第三方平台凭据)等。
您好,贸易公司是否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商品,这属于贸易公司的私权利。对于私权利,属于“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没有禁止贸易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商品,那么贸易公司就可以委托其他公司加工商品。作为一个税务专家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中国现在依然有效的的税收法规中没有禁止贸易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商品的任何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讲你们是可以从A公司购进煤层气然后委托B公司加工成氢的,这不需要具体文件的支持。至于其他政府部门有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需要与当地政府咨询。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皆属于营业收入;分别对应主要经营项目、兼营项目。而如果完全并未履行义务,而单纯收钱,则并非经营活动收益,自然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财务报表填报说明:“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也是这个道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