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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其实一般简单来讲就是“房屋依法、正常交付”之时,即可确认收入。
您好,比如将公关业务外包给某人或某个体户,某人去税局给公司代开服务费发票。
不仅可以,而且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您好,个人为您公司提供工程服务,是应该给您司开具服务发票的,否则您司无法对支付的个人服务费所得税前抵扣。个人可以去税局代开工程服务发票。
您好,如果仅收了客户预收款,并未因此发生任何成本的,在确定客户不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把预收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收取了客户预收款,也发生了相关成本的情况下,已经预见项目不可能再继续,把预收款转为收入,发生相关成本如不超过预收款的,按实际发生成本结转,发生成本超过预收款的,超过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并入相应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直接回复“交税”或者“不交税”,担心引起误会,所以需要分析来讲:
比如您原本损失了10万元,那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10万元。假设原本没有这个因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扣除这10万元就是9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赔您8万元,那只能税前扣除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是98万元。就是这个道理吧。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尚无相关税收文件发布。一般来讲,税务处理采取历史成本原则;现有政策还是将经营租入资产视为非本公司资产。只能说先等等看吧;不行就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预缴申报除非明确列示项目,一般不需要太多调整;至于下个年度汇缴结束,还有一年半的时间,也许那时之前就有明确文件规定了。
一、您在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应当并入相应资产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