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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参考一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如果有处置收入)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麻烦补充一下,您所说具体是什么业务?
1. 根据工作性质来定,如果是由你们进行管理的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有没有在另外的地方交社保没有关系。
2. 这种长期工作的,在劳动关系仍在对方下面且你们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还是让关联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和你们结算,然后由关联公司支付工资给他,目前普通公司是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也不能按劳务派遣来处理这个关系的。
您好,您没有说具体是哪一个税种,我猜您应当说的是增值税。这个可以认为是税务局适用的“金税三期”系统的一个小瑕疵。不管是税务局以前使用的CTAISV2.0系统还是现在使用的“金税三期”系统,在核定增值税税种后,打印出的相关文书显示的都是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但是不要害怕,只要这个新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使用的就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缴纳的税款也是按征收率计算的。
这属于租赁服务,个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涉及印花税。
这儿同时涉及两项业务。
一、上述非货币资产,无论何种形式到了股东之手,首先,这是您单位在视同销售这些资产。这就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是、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既然属于分红,若为自然人股东,则需要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一下的是,既然分的是非货币资产,当然无计类似于撕下字画一角或者砸下玉器一块来,拿到税务局缴税。那么怎么办呢?比如上述资产价值8万,那就再加上2万货币资产;相当于分红10万,扣税2万,拿这2万货币资产去缴税。
首先,上述情形并非必然导致不能抵扣因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张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比如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业务真实、票面合规、税率适用正确(比如此房开企业是否属于销售老项目)、程序合规、并非用于法定不得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等等。
(另外,我不知道您所说“全额”是何意思?总之,抵扣范畴,术语是“票面增值税额”。)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第七条,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财税〔2008〕156号已经在2015年7月1日废止。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现在污水处理劳务是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退税比例为70%。作为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也就不涉及进项税转出的问题了。所以你的进项税未转出属于合规行为(歪打正着),但是少交了增值税。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销售过程中如果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都不在中国境内,那么这项销售行为是不需要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如果这家武汉的公司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赚取了手续费(佣金、中介费),因为服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所以应当按手续费的金额向中国税务机关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武汉公司赚取的服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您公司是派遣爆破人员给对方,供对方调遣?还是您公司接受某项“爆破”业务,而自行派遣爆破人员实施?
按照您的描述,应当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