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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况,属于转租业务,如果该个体户是查账征收,则在向对方支付租金时,需要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入账列支凭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对于群主个人来讲,一次收取200元达不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您好,你说的转让物业是什么意思?转让不动产?开具装修费发票又是什么意思?给对方提供了装修服务?请提供相关情况以方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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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一、从税法讲,只有实际发生才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二、会计上,可以计提,乃是就计提金额入账;但是,要计提多少,则不是会计规定范畴。您可以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了解一下。
三、如果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支付,比如购买安全生产器材,自然需要取得发票。又如内部专设安全管理部门,向负责安全生产的员工发放工资,这当然不需要发票了。总之需要据实而论。
您好,这不属于分立,土地增值税免不了,但契税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下的划转,可以免征契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延续政策
六 、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一、原则上,增值税销售额(不叫“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本不是一个概念,二者并不必然同时发生。当然,多数时候还是一致的。总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法一一列举。
二、具体上述业务来讲,如果属于货物销售,既未收款,也未发货,通常不符合发票开具条件,原本即不应当开具发票,自然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注:发票开具条件通常包括营业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是以“缴纳增值税”作为代价换取“任意开票”)或者特定情形下“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一、账务处理,应当据实。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只是“可以”,您选择一般计税也是“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既然规定“应分别核算”,则“开票时,税率既有13%,又有9%”理所当然;既然如此,成本包含设备也是正常。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会计准则)或者所得税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应当由实际支付款项单位(如您所述,即“甲方”)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乙方法定义务是否履行,与甲方没有直接关系。
二、对于乙方来讲,预缴税款属于法定义务。若未依法履行,可能面临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等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