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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汇款相抵,个人认为没问题,但相应的税务处理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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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明确、直接规定。
个人认为,比如向张三支付劳务费1000元,再报销差旅费200元。实际上,应当是劳务费1200元,张三应当按照1200元提供劳务费发票;至于200元差旅费,那是张三为取得1200元收入而发生的必要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您的纳税申报期是什么,月度、季度、半年还是年?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您的问题,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也许是,您描述得不够明确。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改扩建性质:如果实质上推倒重建,或者重建价值或者物理部分占比较高(过半),则应属于新建资产;否则属于老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或者说您描述的情形,根本不是是否可以报销的重点。
首先,基于会计报销来讲,关键是老板或者主管领导是否同意。
当然,您显然不是问的这个,您问的是税法是否认可。那么,关键是业务真实、凭证及相关资料合规且齐全(代开发票当然没有问题)、经营活动所必要、符合常理常规、依法扣缴个税等。
发票管理办法确实规定了发票开具必须项目齐全。但是,发票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如实开具”。也就是说,“项目齐全”的前提是“符合实际情况”。
先来打个比方:单位统计员工个人情况,发了张表《直系亲属统计表》,填写说明解释: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张三填完表,上面只填了父母,交了上去;人事来找了,你没填全啊,配偶、子女都空着了。张三说,我还没结婚呢,没有配偶、子女。显然,虽然表上设置了父母、配偶、子女,但是基于张三实际情况,他已经填全了。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0年3月27日对此问题曾经有过明确答复:“若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作为省级税务机关官方答复,用来参考、借鉴,其权威性自然不必怀疑。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另外,根据《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单位按照规定开具的收费票据,应当作为军队和地方付款单位的付款依据或报销凭证。
综上,部队开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商标续展官费”?这是什么意思?您具体描述一下这个业务吧。
您好,1、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收款的日期,同时在分期收款当天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