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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发票没有来全,但买一辆车,总价多少肯定知道。可能会计不知道,但总有人知道。既然已经购入,理当购入当月及时入账,并于次月起依法计提折旧。注:会计应当据实处理(买车本身肯定要经过内部审批流程,不能会计自己擅自决定),取得发票属于义务,但不能因“一错”(未取得发票)而“再错”(不做账);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您好,老板如果是公司的雇员,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就可以领取。
领取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一、安装不叫“劳务”,叫“服务”——“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如何开票,据实取决于税法规定,不在于对方如何“必须”要求。)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符合本公告之情形下,应当分别对于销售设备(产品)、安装服务开票、计税。
三、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近期还有类似答疑,不全部列举了)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您好,材料成本差异在计划成本法下,作为原材料、生产成本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调整科目,主要是月末如何计算成本差异。账务处理对于超支差异记入借方,节约差异记入贷方,月末转出时,超支差异从贷方转出,节约差异从借方转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当月入库成本差异)/(期初计划成本+当月入库计划成本)*100%
差异率是正数,说明是超支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应该在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加上超支的金额得到实际成本。如果是负数,反之。
当月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本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额
对于多工序的生产加工,每道工序都按计划成本法核算,其核算思路都是一样的,无论是采购的还是前一工序加工的,入库都是按实际成本,领用时按计划成本,月末根据耗用计算调整为实际成本。
①、采购时: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调整超支差异: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材料采购
调整节约差异:
借:材料采购
贷:材料成本差异
②、领用时:
按计划成本领用:
借:生产成本--初加工/制造费用等
贷:原材料
月末计算成本差异:
借:生产成本--初加工/制造费用等
贷:材料成本差异
节约用红字或做反向分录
③、按调整后的初级加工实际成本入半成品库:
借:自制半成品
借/贷: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初加工
④、再加工按计划成本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二次加工
贷:自制半成品
月末计算成本差异:
借:生产成本--二次加工/制造费用等
贷:材料成本差异
节约用红字或做反向分录
⑤、完工产品按调整为实际成本结转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二次加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注:当然,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属法定抵扣凭证,自然可以依法抵扣,不必多说。上面文件之所以专门提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因为通常情形下“普通发票”(包括纸质、电子)并非法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所以需要单独说一下。但不能以此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抵扣凭证产生怀疑(比如,领导说,周末加班,按点来,不能理解为周一可以不按点上班)。同时,这只是说二者属于法定抵扣凭证,能否抵扣还需要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直接说吧:我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依法抵扣,不是说您的“小蓝票子”可以抵扣(我不知道您说的这个“小蓝票子”是个什么票据)。
一、您的理解应当可行。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的规定可以得出上述结论。(若不行,那出这规定岂非毫无意义?)
二、程序上,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须留存备查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上述情形,除非您另有证据证明无权向此分支机构之总部(总公司)索取,且能够证明确实无法收回,否则不能只凭分支机构注销而确认坏账损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相关税务处理方面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扣除“支付政府款的土地价款”,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于建筑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注:此处是指发生纳税义务——而非预缴义务,计提销项税额公式。)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注:此时不扣除)
二、会计方面,确认收入应以全额,土地价款结转成本。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