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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劳务指的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属于服务,建筑服务需要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
您好,问题没的提到转让时间点,企业的净资产情况,如果净资产大于投资的初始成本,则应当有转让收益,此种情况下,即使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平价转让,税务机关也会认为纳税人低价转让无正当理由,而核定转让价格,涉及补税的,会追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其实属于针对不动产的后续支出,关于这部分支出,其处理应当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在当期费用化;二是符合大修条件,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摊销;三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时间摊销。
问题没有进一步数据,所以,没办法给出判断,如果不符合大修的规定,也不属于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则可以在当期费用化。主要还是看这个房产的原值。
由于金额较大,不应属于小修,个人倾向于定性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供参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您好,即使获得了外国国籍,但由于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累计超过183天,也同样被界定为居民纳税人。如果被界定为居民纳税人,则需要就他的全球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
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国籍不是依据,依据的是他的住所或在一个国家居住的时间。
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界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想不被界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则应设法多在境外居留,以保证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183天。并且,其在境内也无住所(此住所并非指的住房,它是指一个人因家庭、户籍、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一个国家长期居住)
社保方面,也有类似的双边协定,如果有双边税收协定,则一方雇佣另一方员工,可在境外缴纳社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国际贸易业务的代理服务是属于零税率的,国内业务的代理服务应该是6%
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也是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皆可作为报销入账凭证。若其符合税法其他税前扣除规定条件(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打个比方,公司未实际发生,拿了外部人员行程单来,当然不行),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另外,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说的是“发票”还是“行程单”?
首先,只要实事求是,皆为合理。(这儿有个逻辑,就象经常被人误解的“税负率”一样,是事实推结果,不是结果倒推事实。)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规定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就不能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为了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增加研发费用;但这个增加是实事求是地发生,不能人为“编造”出来。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偶然发生销售额”都不统计,只是“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此事应当实事求是,辩证看待。
举例来讲,比如销售额100万,征收率今年1%,假设明年3%,则税负即为1%或者3%了。
如果转为一般纳税人;假设适用税率13%,则销项税额13万元:
(一)如果能够取得12万元以上进项税额发票,则税负即低于1%了(比如正要进行大额投资,比如购车、建房之类);
(二)如果能够取得进项税额发票不足10万元,则税负高于3%了。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公积金的缴纳应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所在地保持一致(见《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目前除非改变用工主体,例如切换劳动合同的签约单位为北京分公司,不然与税局的抗辩理由不足。
请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一段表述: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也就是说,对于收到投资款项来讲,一般是通过实收资本或者股本科目核算。针对合伙企业来讲,如果自行设置“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其实也未尝不可。当然,如果自行设置科目,只是理论上允许,基于可比原则考虑,可能有些不方便;比如向税务机关报送报表,可能需要转换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