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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索取”这个词语迷惑了您(还有其他一些人)。您不需要从语文上理解“索取”这个词语是什么意思,只需要看税法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定义如下: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一个整体术语,不要拆开)——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切忌单独琢磨“索取”这个动作。税法上没有这个。)
简单来讲,上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以下四者孰先:
1、收款(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一个例外:租赁服务,预收款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开票(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
3、合同付(收)款日期(前提:应税销售行为发生)
4、应税销售行为完成。
注:许多人看税法,只看收款或者日期,忽略了“发生应税行为”这个大前提。
您好,如果是保本类理财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非保本类理财收益暂免征收增值税。
您好,这类企业国税发布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是矿山企业的排渣场,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内地税字〔2016〕136号规定,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您好,根据财税〔2006〕17号文规定,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作为“员工”聘用,还是属于“外部劳务”性质?
判断可能收不回来,与确认收不回来,不是一个概念。前者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后者确认债权损失(依法税前扣除)。
计提坏账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确认债权损失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563
不需要进项转出。
显然,您是知道,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然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原文是这样说的,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从上句话推出这句话,也不会有什么争议。现在重点来了,“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等于“免征增值税”?这不是一个概念。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如果是境外公司或个人为境内公司提供劳务发生费用,因派遣公司是境内公司的关联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关联报告表和提供对外支付劳务合同,对外支付费用备案表等信息资料。但对于无法提供该劳务真实发生的,可能会面临该费用不得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况。
如果是员工个人提供服务,需要在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率为6%,劳务费扣除20%后,根据金额按三级税率计算。取得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