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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一点,合同约定不能与税法相背,否则相关条款自然无效。也就是说,法定纳税义务不能因合同约定而改变。那么,所谓“公司承担”,只能是通过增加租金的方式来实现。打个比方,原本10000租金,出租方交2000的税(只是举例);那么,出租方我就要10000元,那就改成12500元租金,仍然是出租方交税、交2500元的税,这样出租方就有10000元了。这时候,出租方需要开12500元的租赁发票,这个12500元您公司就能税前扣除了。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反映企业的外币现金流量发生日所采用的汇率与期末汇率的差额对现金的影响数额。
上述情形,“远期结售汇”这个情况,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相关收取或者支付现金流量比较准确。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按照您的描述,“外购采购材料经车间组装”,我觉得属于生产或者加工,可以适用上述政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当然,公司出于关心员工,给员工报销这些费用,作为老师,是完全支持并且确认可以报销的。税务处理方面,护理费如果直接对应支付给个人,每次或者每天没有超过500元,这个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只是餐费,因为对方通常乃是经营者,这得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账务处理
(一)预付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加油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二、后续加油不能再开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选择——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其他情形不动产经营租赁
您前边的“不动产*房屋场地租赁*其他不动产”这个不是租赁的税目吧,不动产税目是转让不动产时使用的。
严格来讲,这样不符合“三流一致”原则。容易被进行涉嫌“虚开发票”方面的调查。
如果基于现实情况,有必要这样操作,建议提供相关证据(合同、流水、发货收货单据等)并签订代收代付协议,事先与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这样比较稳妥。
实不相瞒,由于私人无法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这个情况,公司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当然,在车辆过户环节,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在公司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然后计提折折旧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煤矸石”若为纳税人自己采掘,并自己连续生产砖,则可依3%简易计税。
按照税法规定,适用9%税率的有以下几类:
一、列举之特殊货物: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列举之下列服务: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三、销售不动产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事实上,增值税免税项目太多,我只能捡其大要讲一下: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流通环节鲜活肉蛋、蔬菜(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九)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
(十)“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附件4所列各项(因为太多,我就不列了,您可以自己搜一下文件)。
这个也是7%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
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