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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说“如果购买方直接收取该赔偿金,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若销售方收取才是价外费用)”这个观点,非常正确。许多人一看“赔偿金”这三个字,就认为是“价外费用”,却忽略了“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这个大前提。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和“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等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应随意改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想问的问题是什么?
您好,要看什么样的意外保险,如果符合2016年80号公告规定要求,则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们打个简单比方:您销售一批普通商品给另一公司,账上作了应收账款。后来这个钱收不回来,当时已计提销项税额(这是应当的)应当怎么处理呢?显然,这您可能是知道的,不用处理;交了就交了,不能抵的。因为增值税的产生前提是销售已经成立;显然,您的销售活动已经完成,只是款项未能收回。
这儿道理应当也是一样。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买卖金融商品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套期业务,实物交割时缴纳增值税。商业保理按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持有环节收到的国债利息免企业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12个月的,免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益,如果合同约定有保本收益的,按贷款服务,否则按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您的问题不好直接回复,您可以把您遇到的财税问题详细描述清楚以便解答。
关键在于业务实质。甲方为什么给乙方钱,其实是因为乙方盖了房子,相当于甲方要买下人家的房子。
对于甲方来讲,既然需要开发,则上述款项可以不作为资产确认,而直接作为征地补偿款。
对于乙方来讲,则应当确认房屋销售处理并依法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我们明确:纳税义务和预缴义务,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既然您提及抵扣联,那就是一般纳税人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这时候是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的。
但是,如果发生预缴义务,则公式通常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1+税率)×预征率
显然,这时候就不能进行抵扣了。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您好,国家补贴部分是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当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的时候,应当包括国家补贴部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您好,上述问题,可能会有不同解读。个人认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原因有二,一是进口缴纳的增值税与一般境内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同,前者是真金白银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增值税;其次,运输途中的毁损,不属于点正常损失,因为该毁损是购进方不可控的,谈不上是管理不善于。基于上述两个考虑,贵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可抵扣事项,因此,可申报用于抵扣。
第二个问题,由于是运输途中毁损,个人认为也不属于存货的损失,贵司正常按实际接收的货物,以支付的价款减去保险赔偿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