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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流转,即物权转移凭证的不同,可分为提单项下转卖和仓单项下转卖。提单项下转卖又可进一步分为境外直接转卖与境内(区内)仓单转提单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转卖模式中,货物不入境。中间商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后,由供货商采用海运方式将货物运至中间商指定港口;中间商取得有效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后,可在货物仍在海运途中,且未进境或清关之前,转让提单至下游买方,获取贸易利差收入,避免进境成本支出。
仓单项下转卖可分为境内仓单直接转卖和境外仓单直接转卖两种模式。
境内仓单直接转卖,货物已入境、不通关。中间商与供货商进行保税区交易,将存放在保税监管仓的货物,转卖至下游购货方。货物不进行转移,仍存放在保税区域内,但更换了该批货物的物权持有人。
境外仓单直接转卖,货物不入境、不通关。交易类似境内仓单直接转卖,但明确交易货物存放在境外指定仓库,由中间商向其他境外买方转让仓单,通过转卖仓单实现货物在境外的物理交收,而资金则实现境内外流转,境外货物的物理地点未发生变化。
翻译费属于一种劳务报酬,公司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需要代扣个税,一般情况下目前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代扣个税,而是在备注栏注明: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如果备注栏没有类似标注,建议和个人寻问一下在代开时是否代扣了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分红主体亦为居民企业,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如合伙人是自然人,则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全额的20%进行征税。
您好,出口不收汇,按照货样广告品方式报关出口的样品。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报关单上的货样广告品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但是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常情况下,样品的价值都不会太高并且大部分是新品,所以在会计实务中,大家普遍采用样品的入账成本作为计税依据。例如,样品账面单位成本100元,则计税依据按照100元计算。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库存商品——样品100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是调表不调账,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体现,而通常不进行账务处理。
风险: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不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打个比方:厂房设备损失了1000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属于法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
如果保险赔偿800万,剩余200万结转营业外支出。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如果保险赔偿1100万元,则多出的1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1、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是一回事。在企业营业执照上会表现为注册资本,在财务账上一般企业表现为实收资本,股份制企业表现为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因本身就是税后收益,转增时企业本身不涉及所得税,实收资本增加会涉及印花税。因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税会差异。但对于投资人来说,如果是个人,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上市公司如果是持股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好,劳务报酬所得要并入居民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并入居民综合所得。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关于上述补贴,如果并未指明一一对应,也就是没说针对哪些人、哪些月工资进行补贴,可以直接确认其他收益;而若确实指明,则可先作为递延收益,然后在指明期间结转其他收益。
如果是真实业务,互为销售、采购方对开发票是没问题的。
1、印花税是列举式的,只有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中涉及合同一共10类,技术基础分别是: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承揽收入。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你所说的以下服务都不是列举范围,因此签订的合同不应该缴纳印花税。
(1)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开具6%税率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的保养服务费发票)。
(2)检测设备的使用操作培训(开具6%税率其他鉴证咨询税目的咨询服务费发票)。
(3)促成供应商与最终客户的达成购销业务,收取的佣金服务费(开具6%税率其他鉴证咨询税目的佣金服务费发票)
2、客户从境外厂商采购新的检测设备后,联系我公司上门进行简单组装、调试,达到可使用状态属于新设备的“安装”,应该开具9%税率的发票。
如果客户设备坏了,要求上门解决问题,属于修理修配劳务按13%开票。的修理发票,如果合同表明是调换零部件的项目,单独开具13%销售备件的发票。 ,而且你随后的配件安装或维修属于销售货物的一个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能分开核算,不能分开约定金额,就应该全部按13%开票。如果可以分开约定,分开核算,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认为是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按兼营分别纳税,但也是一个13%的税率,一个9%的税率,不能按保养。如果是保养的话那就属于混合销售就得全部按13%了。11号公告只有一个自产货物和一项建筑安装服务才可以按兼营纳税。
请详细描述一下你的业务过程,才可以写出分录。一般情况下按下述分录,但不知你说的保证金账户是什么时候出现,需要你描述一下
1、取得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质押环节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3、承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