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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签订合同”,不是说一定是纸质合同。双方实施之前,关于一些关键要件,肯定已经约定好了,那也算是“签订合同”。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一般来讲,对于服务来讲,通常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属于“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种情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自产产品只要不是用于集体福利,就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东奥的处理是错误的,可能回答问题的人,直接把营改增前的回答复制过来,根本没看文件规定。
自产产品,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都可用于抵扣。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子公司在福建,应当是福建当地的稽查局在查福建子公司,根据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福建稽查局的检查权限仅限福建当地,他们没有权力查上海的母公司。贵司可拒绝。福建稽查局要查上海的公司,只能委托上海当地的稽查局来实施。
您好,新系统计算是正确的。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折旧的计算基数要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再去计算。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您好,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时,入区即视为出口,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日期为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时间,此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了。
财税2019年20号文件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很明确是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所以你需要明确你公司和子公司是否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只有属于企业集团的才能适用该规定,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应该成立早于2018年,那么如果你是企业集团,应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书,如果没有,应该不属于企业集团,不能适用该政策!
您好,根据2018年23号公告规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由企业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所以,理论上,企业只要自己条例条件,申报享受即可。
问题三,未登记,则不能作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问题五,只要是集中研发的才需要,如果不是集中研发,不需要。
问题七,不是必须,但税务机关检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其余问题,贵司应当补充资料,如不能补充,会影响到加计扣除合理性的判定。
总体评价:贵司的研发费用支出存档资料不够充分,会影响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涉及内容较多,不一一例举)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维修是否需要具备资格,这不是税务规范的内容,只要按真实交易业务据实纳税就可以,是否具备资格才可以从事相关业务,请咨询一下工商部门或物业相关管理部门!
劳务公司需要根据具体从事业务决定缴纳税收,税收和行业无关,和具体从事的业务相关!
二者并不矛盾。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除非单次(日)支付未超过500元,否则需要依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附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留存备查。
作为财税老师,我只能从会计、税法角度谈谈。
一、如果二者并非关联企业,则双方依据市场原则协商价格,一般即为合理价格。除非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若为关联企业,则需要参考独立企业市场公允原则,作为税务处理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您好,一、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主体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本地文档: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时限: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