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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未进行固定资产处理,现在处置就直接减少原入账科目就可以了,如果有处置损失或收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即可。但因为处置旧的电脑也属于处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购入时可以抵扣但由于未取得发票没能抵扣,不影响本次出售时按13%税率计税。
1、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也就是说,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关键在于这个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形式层面,凭证至少包含两大部分:
(一)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上述业务来讲,也就是“电子普票”了。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主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请把您的具体情况描述一下,没看懂您的提问。什么是代申报?
关键是依据独立企业市场公允原则处理税务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如果因为公务而出差,所发生的费用,且“按公司制度标准,凭票据报销”,则并非员工取得福利。
参考“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这里面也未包含“公务出差、凭票报销”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上述情形,是公司内部运输,还是销售时给客户运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雨棚”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放入固定资产核算”。
一、不必将母公司、子公司特殊化对待,就是一个公司向另一公司销售原煤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也就是说,如果子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原煤,需要依法缴纳资源税。
您可能误会“税负率”的概念了。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张三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张三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张三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张三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肯定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比如您说“装修装饰公司”,其综合税负要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附加税费,而增值税涉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因素根本不可能完全一样),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这个又是变数极大)等,根本不可能有个固定的“综合税负”几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