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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重点解释一下“税负率”;因为,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肯定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卖方账上多少钱,和您完全没有关系。比如卖方20年一套房子,账面10万,现在升值到了500万。您要10万买,人家肯定不卖;人家肯定500万卖给您。那您的入账成本就是500万元。
二、按照税法规定原则,房产税计税基础乃是账面房产原值(当然,您若不按照规定入账,当然需要调账、计税,不能说一错再错、因错而得税收利益)。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您好,商家的99元相当于分成了两个部分收取,一部分是消费者支付的90元,一部分是京东支付给商家的9元。对于京东而言,作为服务费更合适,因为京东并未购买商家的商品,只是为了吸引商家在京东平台销售商品给予了一定的补贴,该补贴作为促销和推广费用更合适。如果商家开票,京东作为收票方,会更愿意收取促销推广费用的发票,虽然收取商品价格的可以抵扣的进项会更多些。
另外一种,可以理解为京东支付的9元是与商品销售有关的,如果没有京东的补贴9元,消费者需要承担的价格为99元,而且商家开具促销和推广费的发票,但商家并未给京东提供促销推广的服务,站在商家的角度,将它作为价格的一部分更合理。(该补贴与政府给与的与货物销售相关的补贴有点类似)。
建议您从未提供促销服务给京东的角度,和京东再协商确认下开票的内容和税率,也可咨询下主管税务局的意见,因为也涉及到商家是否会少交销项税。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您好,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增值税进项必须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以抵扣,没有抵扣凭证自然抵不了。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会有争议。个人认为,表面上看,境外投资没有收回或只有部分收回,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该被投资对象作为营业机构产生了亏损,而这个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不可以用于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的。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一、既然并非支付主体方员工,则依偶然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卖多少钱,都是自己的权力;但行使权力不能因此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计税方面,应当依市场公允价格(购买价格)进行处理。
至于个人低价购入,是否属于取得其他形式经济利益,这在税法或有不同见解,建议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您好,问题是不是问:贵司购进货物用于出口,然后某种原因,出口取消了,你们再把这个货物退回给供应商?如果是,当时购进的时候取得增值税发票了,则可以按销售退回,由供应商开红字发票给你们。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票面抬头应为公司。
二、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票面抬头应为公司。
三、如果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则票面抬头可为个人。
可以抵扣之范围,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许多人有一个观念,“没发票不记账”,但是钱已经花了,账实不符,会计背上吗?又有人说,放在“预付账款”啊,然而,货物已经交付,根本不符合“预付账款”的定义啊。所以说,据实记账,这是无条件的。合法票据当然应当依法取得;但是未取得(这样不对),也要如实记账(否则一错再错了)。没有发票入账,当然需要通过内部审核;但业务发生并付款之时,肯定会通过审核,如果审核领导不同意,业务发生环节就会挡下的(会计当然无权自行决定付款)。所以说这不是问题。则票据取得与否,只是影响税前能否扣除而已。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摊销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某车辆”。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