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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非上市公司分红一般属于免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余税金也不涉及。做出股息红利分红一般根据公司章程来约定分红比例,在不逾越《公司法》先行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的前提下,账面具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股票红利除外),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分配。
2. 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公司分配红利,需要看A(日本总部)除投资关系以外有没有在中国设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构场所,如果有且与股息红利分配有直接联系,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没有或与股息红利分配无直接联系,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0%,如与日本的双边税收协议有优惠则按照税收协定税率,其余分配程序同第1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也就是说,既然B公司实际出资20万元,则其股权成本即为20万元。
二、关于股东享有多少权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此“出资比例”是指“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则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自行约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是关于二手车增值税政策。我不知道您说的是哪个文件?
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
具体到“牛”来讲,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自然属于农产品。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也属于农产品。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但是,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可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判定。
您好,这里存在债的相对性问题,债为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由此该法律关系仅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性。
投资公司收购债权,子公司A拥有的质量保证债权转移给了投资公司;那么质量保证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投资公司和客户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子公司B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其与上述质量保证债权债务关系无关。B公司为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成本和收回的保证金,均不属于与B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上,均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确认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公司可以确认质量保证金收入,但是确认B公司发生的成本则需要相应扣除凭证的受票方为投资公司。同时,该笔业务不涉及增值税问题,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核算范围。
您好,开发商以住宅抵工程款,应当分为开发商销售住宅和用销售所得款项支付工程款两笔业务,分别适用税收规定。建筑公司转售住宅,则另外适用不动产销售业务的税收规定。
建议:由开发商直接销售给第三方,再以销售所得价款支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所以如果是丢失,可以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因为已经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了,不能作废。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很广泛,请把问题详细描述完整以便解答。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你企业购买商品房,会占用土地,按占用土地面积和该地段的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计算。
占用土地面积在不动产权证中有标明,单位税额根据当地公布的税额为准,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局。
您好,如果无法估算每次的使用量,可以按总量均匀分摊,比如记录一批产品共计使用多长时间,将成本在使用期间内分摊计量。
从财务角度来看,你现在未提供服务,也未收款,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先开了发票,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麻烦补充一下,具体需要补缴增值税的原因是什么呢?比如,增加增值税销售额?减少进项税额?以及具体业务?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