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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与境外客户签订人民币商务合同。直接以人民币为币值向海关报关。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其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
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证号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即填写《企业信息情况表》。经境内结算银行审后,由结算银行交当地人民银行录入 RCPMIS系统,激活企业信息。企业再次办理业务,无需激活。建立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许多人对此理解错误。所谓“一年”、“三年”等,那是站在债权方角度,估计可能收不回来了,就作为损失了。但是作为债务方,没有也不可能有超过某个“期限”可以确认收入的规定。无论税法还是会计规定,对此标准就是“确实无法支付”。符合此标准,一天可转;不符合此标准,一万年也不能转。
个人以为,上述“联系不上客户”,不能就此结转“营业外收入”。你联系不上对方,对方想要钱时,也许就能联系到您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会计上可以自行决定。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具体情况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您好,具体的文件如下: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更多可参看:https://www.shui5.cn/article/f5/39079.html
您好,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且供应商情况不一样,也会有不同的问题,如针对的一般个体户,可能更愿意接受现金交易,直接从境外收汇恐怕更不可能,且不会开具发票,好处是成本低;如果从正规的供应商采购,则可能手续及收款上不会有大的问题,但采购成本会高一些,建议结合具体的采购货物情况、供应商情况进行确定。
一、一般情况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二、有如下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本公告有专门解读: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您好,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贵司可申请代扣个税手续费。取得时,应当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
依据: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您好,北京的规定是:如果符合文件规定安置要求,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相当于一项负债科目产生借方余额,既然实际发生,自然应当补提计入相应科目。
这属于“应当递延”的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研发支出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个人认为,此条款前半部分乃是基础,后半部分不应滥用。除非房屋完整占用土地、上述房屋及构筑物密不可分,且确实“难以合理分配”,否则应当依其公允价值比例区分入账。
二、无论将来作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建设期间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皆为可以。但建设完毕之时,应当根据其用途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准确划分之。
三、关于土地后续,则分情形而定:
(一)若可划分,则可依法定年限摊销
借:管理费用(自用)或者其他业务成本(出租)
贷:累计摊销。
(二)若不可区分,则依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或者依投资性房地产一并处理(成本模式计提折旧,公允模式不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