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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您好,请提供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果该项目按税法可规定,可选用一般计税,也可选用简易计税,而你们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按一般计税方式,则审计要求补税是有依据的。
如果贵司该项目属于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应适用简易计税,而你们合同约定一般计税,违反了税法规定,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理由,表达清楚、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应当听取你们的意见。
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如果是向农民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增值税范畴下的“非正常损失”,并非全部非正常损失,而是加了定语的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情形下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转出。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理解,闲置未用土地不属于上述优惠范围。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个体户”与“公司”乃是并列概念,不知道您所说“个体户注册了公司名称”具体是什么意思?
二、您据说“将款项转给个人”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是基于什么具体业务?
您好,海关商品码的特殊商品标示为1,属于零退税率商品,出口后按照视同内销征税,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申报此项。此笔出口需要补交增值税,按照1000/(1+13%)*13% 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这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关于报销凭证,包括两大类别:
一、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上述费用来讲,即为发票。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您可能完全弄颠倒了“纸质件”与“电子件”的顺序。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您公司符合上述第三条各项条件,即可“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因为这本身就是原件,当然不再需要复制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而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这就不是原件了)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这才是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规定,化肥适用增值税税率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化肥的范围包括:(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因此,公司注销直接销毁凭证、财务资料不合规定。具体情况也可向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了解一下。(注: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10月15日也有过类似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