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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在税法层面,既然不是自然人股东,(关于款项本身或者本金)那倒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作为关联关系,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理应依据独立市场公允原则,进行相应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从公司法等角度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您所述“产能”,大致就相当于上述“经营权、配额”之类吧。
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所以李四和王五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而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没看明白您的问题,请描述的详细一些!
发票开具税目印刷品 图书是正确的,订单详情没有要求必须在发票中体现,如果愿意体现在发票中也没有问题,建议写在备注栏次
股权变更需要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双方按财产转移书据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不可以,发票开具需要根据真实交易业务,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据实开具,应该开给你公司的发票不能通过任何约定开个第三方的,这属于虚开!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如果仅是境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境内机构的高管是夫妻关系,而无对公司的主要持股关系,在税法层面不会认定为关联关系。
如果因为均为主要持股方构成关联关系,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注意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相关要求,例如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等;另外在税前列支时应注意支付价格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逃避应交税款等。以及可能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契税=成交价格×税率
因此,如果缴纳契税之后,成交价格减少,或者税率降低且追溯适用于已经纳税之期间,则可能涉及退税情形。
二者没有太大、实质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一、(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租金收来归谁?以谁的名义收取?
麻烦您描述一下具体操作过程吧。比如厨师是否给企业交“承包费”?职工用餐是按市场价结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