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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至少涉及三个主体:原股东、新股东、转让标的公司。
如上所述,“新股东”自然是“外资企业”,那么上述“我公司”是哪一方呢?原股东还是转让标的公司?麻烦您补充一下。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比如“公司”,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上述情形不影响抵扣。
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影响抵扣”是说没有违反“必要条件”,但并非已经满足“充分条件”。能否抵扣还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比如(只是“比如”,还有其他的)说,您公司得是一般纳税人。
您好,可以确认投资收益。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可以作为参考文件。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等进行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对投资收益的确认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并未规定不出资不得利润分配或投资不得确认投资收益。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认缴制下企业认缴比例多少并不影响企业分红和投资收益确认,即使到企业注销,只要不欠税、工资、债务,也可以不补缴注册资本。但如果欠款企业无力偿还,股东按比例负有偿还责任。
您好,按正常分录记账,增加成本费用,增加进项税额。企业当月没有收入,只有费用发生,也要进行纳税申报,等有了收入再抵扣。
您好,这要和确定最高外债限额的目的有关。我所了解目前内资企业并没有根据投注差来限定外债的规定。一般是企业出于管理需要和风险控制而对企业外债比例、债务种类进行管理与控制。债务比例和行业、商业模式也有很大关系。比如一般企业负债比率达到60%就比较高了,但对于产业链占据优势,债务中大多都是预收、应付的企业,企业经营还是很稳健的。再比如银行,资产负债率超100%很正常。
这个您得详细说明一下,您公司是和哪一方签订合同、工资拨给谁?工人和哪一方签订合同、社保由谁来交?
麻烦您补充一下,“出库”的目的是什么呢?
第一个问题,这属于“销售不动产(构筑物)”,对价乃是“股权”(“股权”也是一样资产,与“银行存款”同为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而转让方(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子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您需要补充说明一下为什么“非自有土地”而能“估值拨给子公司”?
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虽有“管理不善”因素,但并非“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此处不应对“霉烂变质”一词任意扩大解释),因此,上述事件不是“进项转出”情形。
二、如果上述“残值15万,由第三方支付给我们公司”是说:您公司把烧毁后的设备卖了15万,那自然应当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如果平台付报酬给个人,个人提供发票不需要代扣,个人不能提供发票需要代扣
首先,“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都列在了合同中(合同价包括)”没有问题。
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但这样应当对于实际收取款项按照公允价值分别对应车辆、礼品开具,这样才是符合上面文件规定的做法;而如果涉及车辆登记手续之类要求,需要单独开具车辆发票,也应当照此原则分别确认金额,顶多就是两张发票而已,与一张发票分作两行其实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