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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平台付报酬给个人,个人提供发票不需要代扣,个人不能提供发票需要代扣
首先,“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都列在了合同中(合同价包括)”没有问题。
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但这样应当对于实际收取款项按照公允价值分别对应车辆、礼品开具,这样才是符合上面文件规定的做法;而如果涉及车辆登记手续之类要求,需要单独开具车辆发票,也应当照此原则分别确认金额,顶多就是两张发票而已,与一张发票分作两行其实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可以直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月收入在3万以下是免增值税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下当地税务局,个税按20%缴纳,开票时税务局可能代扣1.5%左右,剩余由公司替个人代扣代缴。
二手车经销并非特殊行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设置科目、按照规定进行账务核算。若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也可适用或者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为了准确理解,我们打个比方吧:您上个月在商场看中一件衣服,1000元,您买了,商场给您开具发票“销售衣服”1000元,没问题。这个月您和您朋友再来买这件衣服,商场说,衣服成本增加了200元,我要多收200元;那您说,这200元该怎么开票呢?当然是“销售衣服”1200元。
对于承租方来讲,上述理由说不说都可以,只是您的“涨价”(增加租金)理由而已。若对方非租不可,别没合适的,再涨他也得租,不需要理由合理;如果对方另有选择,您理由再合情合理,他也不干。“价格决于供求”,只是市场机制而已。
您好,上述业务符合2015年40号规定的要求,可适用资产划转的特殊税务处理。该资产应当可以是一个资产包。
问题提到的业务属于2011年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是免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由于多征而由税务机关退还,则原分录反过来做一遍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房产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房产税
贷:税金及附加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出于政府补助,而由政府返还,一般情形下,如果并未指定用途或者指明补偿对象,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您好,需要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具体条件可以咨询您收取借款的银行。法规可以参考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您好,当事个人为外籍人士,2020年时,应先按非居民纳税人进行申报,到12月31日,如果符合居民纳税人条件,则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按居民纳税人汇算清缴,否则,无须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