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供应链融资『Supply Chain Finance』是把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链融资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还可以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根据不同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供应链金融设计了不同的融资模式,具体可分为三种。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销售阶段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指的是卖方将赊销项下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为卖方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一般是为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上游债权企业)、核心企业(下游债务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参与此融资过程,核心企业在整个运作中起着反担保作用,一旦融资企业(中小企业)出现问题,核心企业将承担弥补金融机构损失的责任;金融机构在同意向融资企业提供贷款前,仍然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只是把关注重点放在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上,而不仅仅是对中小企业的本身资信进行评估。
在该模式中,作为债务企业的核心大企业,由于具有较好的资信实力,并且与银行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因而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起着反担保的作用,一旦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也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从而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在这种约束机制的作用下,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为了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维系与大企业之间长期的贸易合作关系,就会选择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避免了逃废银行贷款现象的发生。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克服了其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标准、财务状况和资信水平达不到银行授信级别的弊端,利用核心大企业的资信实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了银行融资,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目前国内供应链融资平台主要做应收账款项下融资。这其中,又分为贸易项下,信贷项下,经营物业项下三类,其本质都是基于未来可预测、稳定、权属清晰的现金流来进行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快速盘活了中小微企业的主体资产——应收账款,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够快速获得维持和扩大经营所必须的现金流,很好的解决了这些中小微企业回款慢而且融资难的问题。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交易结构如下:
总体来说,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还款来源有四层:应付账款方(央企或大型国企);融资人/应收账款方(上游企业);产品增信机构;保理机构。
案例一
2016年,供应链金融平台为某光电公司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
光电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薄晶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成品及相关部件,其上下游企业均是强大的垄断企业。其在采购原材料时必须现货付款,而销售产品后,货款回收期较长(应收账款确认后的4个月才支付)。
随着公司成长和生产规模扩大,应收账款已占公司总资产的45%,公司面临着极大的资金短缺风险,严重制约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供应链金融平台详细了解到光电公司的处境后,果断为其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该项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帮助光电公司解决了流动资金短缺瓶颈。
分析:该案例成功的关键在于应收账款的性质,下游企业是强大的垄断企业,也就是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关键是下游核心企业的资信,核心企业的资信高,供应链金融平台的风险小,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担保也是光电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条件。
随着供应链融资的发展,该类应收账款的融资也可以使用核心企业的授信,无需提供第三方担保,当然这需要征得核心企业的授权。
2、预付账款融资模式--采购阶段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又称保兑仓)是银行向处于供应链下游,经常需要向上游的核心企业预付账款才能获得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的中小企业所提供的一种融资模式。
具体来说,在核心企业(供应商)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若融资企业未能足额提取货物,核心企业须负责回购剩余货物),银行、核心企业、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四方共同签订“保兑仓协议书”,允许融资企业(购货方)向银行交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由融资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供应商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并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其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了既定仓单的评估和监管责任,确保银行对提货权的控制。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实现了中小企业的杠杆采购和核心大企业的批量销售。中小企业通过预付账款融资业务获得的是分批支付货款并分批提货的权利,其不必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从而为供应链节点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全额购货带来的短期资金压力。
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以供应链上游核心企业承诺回购为前提条件,由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融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金融机构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从而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收益,实现了多赢的目的。
案例二
A钢铁公司是一家钢铁加工和贸易民营企业,由于地域关系,A钢铁公司与B钢铁公司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A钢铁公司现有员工150多人,年收入超过5亿元,但与上游企业B钢铁公司相比在供应链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
A钢铁公司与B钢铁公司的结算主要是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A钢铁公司由于自身扩张的原因,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向B钢铁公司打入预付款,给企业日常运营带来很大影响。A钢铁公司开始与供应链金融平台接触。
供应链金融平台在了解A钢铁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后,与当地物流企业展开合作,短期内设计出一套融资方案:由物流企业提供担保,并对所运货物进行监管,供应链金融平台给予A钢铁公司4500万的授信额度,并对其陆续开展了现货质押和预付款融资等业务模式,对A钢铁公司的扩大经营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在取得供应链金融平台支持后,当A钢铁公司需要向B钢铁公司预付货款的时候,供应链金融平台会将资金替A钢铁公司付给B钢铁公司。与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以来,A钢铁公司的资金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增加了合作钢厂和经营品种,销售收入也稳步增长。
分析:该案例成功的关键首先在于融资的预付账款用途是向B钢铁公司进口原料,供应链金融平台的融资是直接付给B钢铁公司,这就是在供应链的链条上借助核心企业的资信为下游企业进行了融资;其次是当地物流企业同意为其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对所运货物进行监管,使供应链金融平台可以降低信贷风险,在融资时通过第三方获得了物权控制。
3、动产质押模式--运营阶段
供应链下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动产作质押,并借助核心企业的担保和物流企业的监管,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或质物回购协议,约定在中小企业违反约定时,由核心企业负责偿还或回购质押动产。具体的运作模式如下:
1.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动产质押贷款;
2.金融机构委托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进行价值评估;
3.物流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证明;
4.动产状况符合质押条件的,金融机构核定贷款额度,与中小企业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并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
5.中小企业将动产移交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移交的动产进行验收,并通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案例三
动产质押供应链金融服务在国内也已有很多实践案例。A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内商业批发、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伊利牛奶在某地区的总代理。
A公司作为一家成立时间较晚、资产规模和资本金规模都不算大的民营企业,他们的自有资金根本不可能满足与伊利的合作需要。
同时他们又没有其他可用作贷款抵押的资产,如果再进行外部融资,也非常困难,资金问题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此时A公司向供应链金融平台提出以牛奶作为质押物申请融资的业务需求。
在了解A公司的实际需求和经营情况、并结合其上游供货商伊利股份,供应链金融平台经过研究分析,大胆设想与提供牛奶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合作,推出了以牛奶作为质押物的仓单质押业务。
物流企业对质押物提供监管服务,并根据指令,对质押物进行提取、变卖等操作。供应链金融平台给予A公司综合授信额度3000万元人民币,以购买的牛奶做质押,并由生产商伊利股份承担回购责任。
该业务自开展以来,A公司的销售额比原来增加了近2倍。这充分说明了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够很好地扶持中小企业,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效控制了供应链金融平台的风险。
分析:该案例成功的关键首先在于供应链金融平台的业务创新,同意用牛奶作为质押物对企业进行授信,牛奶属于容易变质的食品,因此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的积极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在供应链金融平台、核心企业、物流企业、贷款客户的共同努力下,才有可能实现供应链融资的顺利开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2.转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开具未开具发票,但应按规定补申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
一、如果“实报实销”,则须依法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如果定额补助,则属于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奖金、提成之类)核算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补贴皆有免税标准;超过标准理应依法纳税。另外,若以此补贴为名,人人有份发放,则不符合免税条件,理应依法全额缴税。
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乃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提条件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您好,可以按收入比例收取。但需要事前经税务机关批准。不按税法规定操作、提取、支付的,有可能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根据《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您好,无法取得发票不涉及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开发票,做为购货方,没有发票,主要是进项无法抵扣。核销时,将全部的应付款(含计提的进项税)做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