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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
(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中,有”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000元“的描述。
您好,各地疫情期间的购房优惠都不一样,所以,您需要查询您司所在地政府发布的优惠政策。但基本上也就是降低分期贷款门槛、利率、延长期限或定额补贴等。作为购买方,除了定额补贴需要专门进行账务处理,如降低利率或延长期限无需特别账务处理。定额补贴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如房价100万,按规定政府补助1万,企业实际付99万,但房企要开具100万发票,您企业增加固定资产100万,减少银行存款等99万,增加其他收益1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综上所述:
一、谁给您提供服务,谁为您出具发票。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代开。
二、所谓“找个体工商户帮忙代业务咨询费的发票”乃是违法行为。
三、上述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不得超过5%,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要求,详情可查阅一下上述文件。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小礼品”是当场桌上消费,还是包装商品可以带走?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若届时未依法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则不能税前扣除;若已作为成本费用,理应依法进行纳税调增。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既然属于2020年成本费用,则金额显然已经确定,不必“暂估”,据实入账即可。特别提示一点:许多人都认为“有票才能入账”,这是不对的;应当是“入账且取得发票”。实际业务发生就应入账,这是基本要求(既然支付此钱,必经公司必要审批);否则难道钱花出去了,账上没做支出,会计要背上这个钱?
注:之前所谓“暂估入账”,主要是基于过去信息不畅通,没有发票不能确定金额,而现在肯定没有这个原因了。况且之前也是月底暂估,次月初就冲的;结果是成本费用该怎么转怎么转,只是对应一个负数的存货金额,等着发票来冲,其实还是据实确认成本费用。
总之,账上据实来做,之后只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调整。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7〕37号”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注:既然免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税法上,并不歧视“临时工”。只要具备上述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非独立个人劳务(劳动)活动,即属于员工,适用工资薪金政策;否则即属于劳务报酬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相关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如上所述,“预提所得税”何时支出并不能确定,因此并非“现时义务”,不应确认为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