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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包括。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您好,如果对方是自产的货物,则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适用销售货物及安装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提到的情形,已经全部按13%的税率计税了,已经从高适用税率了,应当没有什么问题。
您好,应当同步处理,如果约定房价当中已经包含了所谓的碰接费,则应计入房价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应的成本可以扣除。否则,不计入收入,成本也不能扣除。
作为代收费用处理时,贵司收费后,由天燃气部门直接开具发票给当事个人。
麻烦补充一下,您企业是基于什么原则“重新评估”?
我基于施工方提供一下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施工方应当分别就设备、安装开票、计税。当然,作为一项资产、一笔业务,建设方自然一并确认某项资产。
首先,“人”无法成为“租赁”标的,对此您须明确叙述一下。另外,上述作为“租赁物”的扫描设备,租赁期间是由您公司掌握并操作,还是由出租方所派人员掌握并操作?
您好,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区内交易相当于境外交易,因此,不涉及增值税。
如上所述,开具“扫描费”是正确的;既然“他们自带设备和人员”,则非“租赁”业务。
一、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二、关于计量单位,如果确实属于“单价是每张多少钱”,则“开成计量单位是张”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一、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日经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此文件截止本日仍然“全文有效”。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个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涉及契税、印花税。
既然已经“销售”且“已发货(对方已收到)”,则此项销售已经整体发生,只是结算未完成而已。您应全额确认收入、计提税费、结转成本,未收款项挂应收账款即可。
借:银行存款(90%部分,既然已经发货,这就不是“预收”了)
应收账款(10%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