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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首先,清单是对应发票整体,而非发票哪一联。通常来讲,抵扣联用于抵扣,单独装订成册。清单多附于发票联(入账凭证)之后。总之,无论附在哪儿,有且能及时找到就好。
如果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则票面依法可抵扣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自然从相关成本费用中扣减出来。反之,如果无法抵扣,则一并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变电站”不可能悬于空中。其实属于“销售不动产及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分别确认收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贷:开发成本;注:此处“开发成本”乃是存货,您可理解为“贷:库存商品、原材料”之类)。
麻烦补充一下,您是说木头、木材适用税率,还是人工适用税率?若为木头、木材,则是否乃是自己从事农业生产收获?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您的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
如果属于“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印花税”,则只就签订合同(包括签订合同性质的协议之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
如果说“收入里头有一部分是有合同的,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税务机关确定比例时,已经考虑到这个因素了。相当于核定的纳税比例里,已经排除了“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
比如某地核定办法曾经规定,《购销(包括购、销两个环节)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入130%确定计税依据(而不另行计算采购金额)。注:不是采购不交,是这个“按照销售收入130%”计算出来的数字,相当于包含了购、销两个环节计税依据。那为什么不是200%而是130%呢?相当于认可70%没有签订合同(您说的“有一部分没有合同的”就在这个70%里)。
一、“法人”即公司,您说的是“法定代表人”吧?
二、既然“A公司应付B公司承包费100万元”,则A公司账面应有“应付账款——B公司”贷方余额100万元。如果没有,A公司先补做如下分录:
借:某成本费用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费用受益原则确定适用科目)100万
贷:应付账款——B公司 100万
“A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把100元汇给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则A公司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C公司法定代表人 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 100万
借:应付账款——B公司 100万
贷:其他应收款——C公司法定代表人 100万
此处涉及A、B、C三个公司及两个法定代表人,须有相关协议。
三、业务应当据实来做。若无发票,无法用于计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请问您是什么公司,上述“农田整治”是提供还是接受?
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以考虑。
一、既然“车位无产权”,而实际收钱,并且通常车位与房屋一起销售,则可将车位款项并入房屋,而对于车位使用免费提供。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属于对方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照此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既然“办理集团的事情”,肯定不能在“子公司”入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但是,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个人建议母、子公司之间最好有劳务派遣手续。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键在于能否开发完成、形成一项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若经开发可形成上述资产,理应确认无形资产;而若不能形成资产,则须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